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無法處分遠東ETC ...是因為 前朝簽下的爛合約為遠東ETC裝了20年的保護傘 這我就真的不能理解了...用XX方式得來的合約可以算數嗎???所以就應該因為這份爛合約,讓遠通可以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靠這份合約,擺爛也沒關係???那請問最基本該罰的罰金了嗎???你我都知道當初遠通可以得標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現任的政府官員立委們沒人敢站出來講話???很明顯的...執政黨就是在袒護遠通,不把人民的反應當作一回事
我覺得訴求應該是收歸國營比較好,不要再重新招標。原因是遠通已經改為RF,所以技術與硬體與其他有意競標的廠商相比會有時間上的優勢。因此如果重新招標,百分之九十會讓噁爛的遠通重新得標。我唾棄的是遠通當年以行賄這種下三濫的手段去取得經營權,現在對我來說技術反而已經是其次,我只希望遠通能永遠退出ETC,因此我比較支持直接收歸國有。除非,徐旭東本人在電視上為當年行賄一事向全台灣人民認錯下跪道歉,那我才能接受。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說過了...遠通ET...(恕刪) 護航部隊又出來了..就算是前朝簽了不平等條約,不能廢,那罰總可以吧?說罰款對遠通不痛不癢,那為什麼不罰?一整個不合理的做法還想無視..唉,要護航也注意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