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hwa wrote:
這條好像有觸法的嫌疑
1.個人的財產及其所以行為通常都是當事人本身必須負責....
joehwa wrote:
好像中華民國的法律找不到一條配偶不繳錢..另一配偶要受處罰的法律和行政法..就只有這一條
而且罰的金額過高.....依銀行的放款利率也沒這麼高...若上法院就+告勞保局放高利貸(這之前好像有類似案例)
這有道理
告勞保局放高利貸
另外第一條 可以告什麼?
快點把這惡法玩完
Popular wrote:
那我單身不想繳 是要打電話去說我要取消?還是??
不然繳款單一直寄來看了也會受不了....
FU0533 wrote:
那如果夫妻的財產是分開申報了呢?
唉 真煩一過年要繳更多錢
就向前樓說的還要20年才領的到
可是我之前保儲蓄險領得好像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