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derDragon wrote:
捷運局已經有15分的...(恕刪)
我記得今年去日本自由行的時候,因為我女友未拿某園的入門票,從三鷹在座回大久保,她出站去拿票而我留在站內,光是這段間就不只耗掉30分鐘,我們在一起搭到三鷹時,我也沒被多收一毛錢。
台北捷運這樣的規定會讓人聯想多多,這不是一個排名第一的市政府應該有的規定啊!!



WonderDragon wrote:
請問你從A站坐到B站,要出B站前發現忘記帶東西,是否要先出B站再進B站回A站,社會公正人士請告訴我?
問題焦點是"何謂商業行為",捷運局說的算數?還是社會公正人士說的算數?!
你老闆叫你送樣品給客戶也算是商業行為?
sun0804 wrote:
只要是以物易物(錢當然更是),商業行為就算成立...(恕刪)
訂定的法規,其優先考量一定是確保運輸的順暢
現在不先勸導
難道等到一堆面交的雙方將進出通道擠得滿滿的
屆時再來規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