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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個人信用問題啦~其他還好你又沒有白紙黑字付定金~自己好好想想!
信用無價 為了幾百 一千 可以如此 我真心瞧不起

輕輕放下自己無信 放大對方不滿情緒發言 再次真心瞧不起
信用值多少,信用可以當飯吃嗎。
我答應a這房子賣他2000萬沒打契約,b出價2500萬,要是你會賣誰。
你在台灣年薪200萬,大陸挖角年薪200萬人民幣,你會去嗎。
別傻了這社會是向錢看齊的。
你以為某董一生都講信用嗎。
沒聽過一句話嗎,欲成大事者,至親都可殺。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
總會 ADD.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TEL.(02)2322-5255
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法扶服務據點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contact



oohkvfg wrote:
我明天要面交已經答...(恕刪)


以後就在條件裏寫清楚就好了
價高者得,完成交易前都有變數
聽起來1000元對你很重要是吃飯錢,不認識的人信用值不了多少錢,就不要去好了,放心不可能被告。只是你要再三強調你不會去,和想個好理由:像是親人想要要吃下來所以不能賣了歹勢,或是東西保管不慎用壞了想賣也沒辦法,讓彼此有台階下。
一大堆人 說什麼 信用的??

別傻了...是名人嗎?? 生意做很大嗎??
就算這件事PO在網路上...誰會認識你??

也不用說什麼 世界很小 總有一天會遇到~~
這些都是屁話...

多賺到一點錢 比較實在..
eddy1758 wrote:
是不是人家也付了違...(恕刪)

違約就是沒信用啊 跟付不付違約金有什麼關係
付違約金跟有沒有信用是兩回事


被告不過就民事

上法院見就好了

法院怎麼判就遵守

有甚麼好害怕被告
髒gro wrote:
誰的信用這麼廉價,只值1000呢


台灣現在的政客們.哪個值1000以上?還不是一堆人信.
基本上我是不相信所謂的信用無價的.只是價格還不滿意而已.
有人說不會為了幾百幾千去破壞信用,幾萬幾十萬或許還能守信.
可是幾千萬幾億呢?我看沒幾個人還能做到守信.
可是樓主,告是肯定告不成.可是1000元換信用,這個價格實在低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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