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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張通知單 是有關於下載影片 著作權,妨礙電腦使用(犯罪嫌疑人)


blood0819 wrote:
這觀念是錯的
謎片不...(恕刪)


著作權才有散布的問題吧.......

小田0216 wrote:
下載影片的確也是重製...(恕刪)


錯了...
下載和上傳A片都是OK的(應該說無法罰).....
因為A片違反善良風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記得一個重點


現在大家很容易中病毒 木馬

很容易被人當成跳板使用


有時候你根本沒下載這電影

但是也搜到傳票

也許就是 你的無線網路被破解 或是沒設置密碼

又或是你的電腦被當成跳板了

別忘記了 目前亞洲地區的殭屍電腦 就在好幾十萬的數量

你的電腦 也許現在就被人當跳板使用 下載東西了


你如果是以上的情形 那很明顯你也是一個受害者了





另外個人認為 代理商或是警方
如果也用p2p方式的下載軟體

其實本身的動作 就在上傳了

那是不是代理商跟警方 同時間也做了「分享」的動作呢
而且還是蓄意分享 因為他同時間也傳送出去給數千位網友了

這行為算不算釣魚辦案呢



更何況bt的上傳 也是零碎式的封包 也許你只有傳送出 txt文件檔 因為你也許只下載了5秒鐘就關了

txt內可能只是一些 網址宣傳



大言炎炎 wrote:
courterh身分目前尚未明朗
但是940nw的身分已經明朗
會員"ccl5988"、"940nw"、"995516",永久停權。
停權原因:
[公告] 即日起禁止使用分身帳號

另外crownips是其新開的分身帳號
舊帳號一停權馬上辦新的跑來罵
頗辛苦~...(恕刪)


ccl5988 終於被抓到了
我今天也收到一張通知單!
我也是不知道是誰透過我的wifi(未設密碼)下載這部電影,
不知道樓主過程至今發展如何?
還是有其他網友可以分享類似過程?謝謝!

toofunky wrote:
我今天也收到一張通知...(恕刪)


之前不是有人說WIFI不需要設密碼的嗎?

怎麼人不見了.......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
有沒有收到通知書的人到警察局後
否認自己下載的...
想知道後續的流程狀況?

Thanks!

cts5316 wrote:
所以警察有下載的ip

也要證明我就是下載的人

所以我把硬碟扔了 說不定就沒事了

請問是否有可能

...(恕刪)

結果是否能確定無搜索票就不能調IP資料?

如無搜索票就跟電信公司調出IP資料,查出使用者位置,或跟網路公司調出個資,

此種情況是否等於構成非法搜索?

因為如果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來看,以著作權法為理由來調資料啟不都是違法,

有熟悉這方面的律師能來為大家解惑一下嗎?

隱逸居士 wrote: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有...(恕刪)


去做完筆錄後,要堅持自己的立場

之後他們就會傳到檢察官那,讓法院傳你來開偵查庭

vivisquall wrote:
樓主可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8等規定

第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第 90-8 條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P2P偏偏就是上傳下載同步進行!!
至於免空的話~基於只有下載(也是有犯重製罪),假如不以營利為目的或擅自公開,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吧!?(可否請法律達人指教orz)

樓主可參考:著作權法...(恕刪)



momo3214 wrote:

記得一個重點


現在大家很容易中病毒 木馬

很容易被人當成跳板使用


有時候你根本沒下載這電影

但是也搜到傳票

也許就是 你的無線網路被破解 或是沒設置密碼

又或是你的電腦被當成跳板了

別忘記了 目前亞洲地區的殭屍電腦 就在好幾十萬的數量

你的電腦 也許現在就被人當跳板使用 下載東西了


你如果是以上的情形 那很明顯你也是一個受害者了





另外個人認為 代理商或是警方
如果也用p2p方式的下載軟體

其實本身的動作 就在上傳了

那是不是代理商跟警方 同時間也做了「分享」的動作呢
而且還是蓄意分享 因為他同時間也傳送出去給數千位網友了

這行為算不算釣魚辦案呢



更何況bt的上傳 也是零碎式的封包 也許你只有傳送出 txt文件檔 因為你也許只下載了5秒鐘就關了

txt內可能只是一些 網址宣傳

記得一個重點現在大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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