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owmenf9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你既然...(恕刪)
我覺得志願役真的沒有比較好耶~雖然現在當兵是比我們那時涼很多(在下1741T的),但請別忘了當兵就是等於在軍法的制約之中,等於是賣給國家--24HrX20Day=480Hr@Month(一個月35K好了,除以480,安娘喂~~時薪72.916666666666666還除不盡,比去加油站打工還慘。),也許你會覺得月休十天很爽,但是你休假在外還是要小心不要被憲兵"貓"到,不然十天假可能變成留營十天出基本教練。外面工作你可以說不爽作老子不幹了;賣身契簽下去你不做滿"刑期"還真的出不來,關到兵期比生命還長都有。還有一些很雖的,接到一些爛槍爛砲爛車爛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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