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三 wrote:
你才不了解吧?一個都...(恕刪)
是這樣嗎??????????????????難怪建商能弄倒一堆人逼你談都更....
那建商又是如何在未得到王家同意以前就已經把地給賣出去了呢????要不要說說清楚呀???
王家錯就錯在"不懂"都更法.不能只說明"不參與都更"而是要在4個階段的前3階段前呈上"書面說明"
建商從一開始到董座親自去王家提條件.王家也是從一開始就說明不想參與了...所以建商深深知道此戶的意願.此戶難搞...為何不改圈地?當然就是在說不動時.那就是開始玩"法"了...
一般沒參與過都更的人能夠知道甚麼"都更法".會去做那些訴願?當然天真的以為你建商都來好幾次了.我都跟你一直說不就是確定了...這其中就出現...建商耍手段了.3次的說明協調會.王家完全沒收到知會.當然更不用說是參與.但對政府來說.你沒參與就是視同"同意"了...這是正確的嗎?
如同網路上朋友說的..."法"是給懂的人在玩的.
羅賓溫度拉 wrote:
這麼醜的房子 不拆...(恕刪)
你是真不懂還是天真???
建商不是阿呆.天下沒有白癡的午餐...
論情感面...
如果你家不缺錢..如果你家已經6代子子孫孫都在此落地生根.如果此老屋是你父親辛苦一輩子最後臨終留給你的.充滿回憶的老家.如果你家風水保你6代安樂.人家丟一個不足以讓你首肯的條件時.但卻硬要拆你老家你願意嗎?
論價值面...
王家是透天厝.今天要你都更.卻換的天差地別的價值與地坪.但建商卻因此可多賺好幾億...又不是阿呆了才會答應.擺明吃你.這並不是對等的以屋換屋呀...你是真的不知道還是???
七七三 wrote:
你才不了解吧?
一個都更案都要耗時至少6-10年
10幾年都有可能
重最初建商談 到現在拿到建照
都要非常久時間
只要任何一天王家提出有異議
台北市政府就不會發建照給建商
發通知書給王家 王家也不參加
董事長都帶著圖跟他說 你的地會被圈到
王家會不知道嗎?
到最後發建商拿到執照了
其他人建築物也都拆了
結果王家就不拆
打官司也打輸了
現在才在談價錢 其他參加都更的人要被當白癡就對了
建商付給他2E 那其他人怎麼辦?
你的地要賣 當然可以出價錢
問題就在於 王家是已經完成這個都更案才在跟別人談價錢
其他參加人根本不可能接受啊
王家裡子 面子都賺翻了
說人家不瞭解,
最好還是先說明一下自己對於都市更新以及建築相關法令有多熟悉再來談吧!
光是說出這一句:只要任何一天王家提出異議,台北市政府就不會發建照給建商,
就可以知道很多人應該都是拿著某些特定媒體的話術來這裡跟大家討論的。



不過這個案例也是不錯,
幾乎幫小弟從事之相關行業的許多人打開了一條康莊大道,
以後可以具此例處理許多陳年積案了,
雖然小弟也是不免俗地在網路上多酸了幾句,
但是看在「擋人財路如殺人父母」的古諺提醒下,
就打打嘴砲就可以了,
看來郝小兵2016的大位爭奪戰已經在昨日把大部分的建築業全拉進自己的車上了,
高呀!真是高~



青杉磊落浪天涯,身如流雲氣如霞,醉臥鈴馬躍七海,笑舞白劍掃天下
ChenKen7 wrote:
>在此的人有幾個人參加過房屋合建都更?
先生參加過麼?
>一開始無論是自找建商或建商主動來談,都是會先口頭詢問,現在更可能會先簽
>意向書,有了意向才能開始量地設計師設計劃圖規畫送案,後面開說明會(簡
>單的講就是利益分配會,說明如何補償分配更改),所以講王家像不知情的第三
>者講不過去,這件事少說十年前就開始起,又走法院告了三年定讞,猶豫期事後
>反悔裝無辜,這講不過去。
睜眼說瞎話能達到這個境界,真是令人欽佩。。。。
>所以根本不可能會發生平白無故房屋就被劃入被都更走了的情況,只要一開始就
>反對就行了,王家人我相信一開始是同意,後來才反對,光看王家人那麼多,一
>定人多意見多,有人同意有人反對。
完全不知道事情過程,就可以發言,真是好有勇氣。
今天好天兵市長自己也承認,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法律有問題,竟然土地產權都還沒確定就可以成案,發給建照,開始賣預售屋,所以才要修法云云。可見你根本不了解情況!!!!
台北市會有好XX這種市長,由先生的發言,我已經完全可以理解了。。。
<先生以下垃圾恕刪,因為完全沒有營養。>
白劍鈴馬 wrote:
說人家不瞭解,最好還...(恕刪)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第二十二條規定
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
簡單來說 如果轉換權利這個階段 提出異議
建商就不可能拿到建照了
我想你應該不會不知道吧?
這個程序如果一直卡在這裡
建商就拿不到建照
所以 很多都更
都要搞好幾年原因在這裡
都更這個遊戲呢
只要建商沒拿到建照前 都是屋主最大
可是拿到建照的後就倒過來
因為事情已經成立了
這事情起碼有三年時間可以處理
不過王家依法還是可以拿到他該得到的 一毛也不少啊
裡子 面子 王家都拿到了
如影隨行 wrote:
是這樣嗎??????...(恕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故本件之爭點,在於:
(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
通知?
(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2條之規定?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關於參加人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原告部分:
3.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
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
○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
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
528-532頁),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於舉辦97年1月4日公
聽會前,既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依掛號郵件寄發上開公聽
會舉行期日、地點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原告丁
○○已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三
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原
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
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
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
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
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
法則;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
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
○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
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
書,並非子虛。再者,本件都市更新案自申請人賴科興申
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迄參加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
核,期間長達數年,原告等亦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
協商遭拒,且本件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包括舉辦公聽會
及公開展覽,均有登報及在裡辦公室張貼公告,已如前述
,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事,獨原告等未
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迄接獲拆屋通知
始上情云云,衡情亦難採信。原告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
,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
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
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
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
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
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
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頁)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
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
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
,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
4.再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
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闔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
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無法依
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舉辦公
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
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
,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查本案於
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已如前述,惟事業概要
申請人賴科興在被告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本
件更新單元,雖符合上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
規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申請人於96年1月3日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即依上述自
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見本院卷第384-390頁所示公聽會通
知、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收件回執),續經其與相關
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
示不願參加,申請人即以此範圍於96年3月9日向被告提出
都市更新概要案申請,亦有上述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
業訪談紀錄及存證信函可稽(見本院卷第383、305-308頁)
,自已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上述訪談
紀錄係依上開係依該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
新案意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
所有權人,原告等援引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
,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云云,亦無足取。
同樣的地址 法院送去有人就收的到
建商的就聽證會邀請函就收不到???
要唬法官也不是要這樣唬的啊
建商本來就有拿到建照 當然可以賣預售屋
建照拿到手了
在法律上 王家的地已經是建商的了
為什麼不能賣?
王家可以拿到五戶+五個車位
賣掉就是拿到7400萬 一毛也不少
了解嗎?
今天在權利轉換階段之中公聽會
提出異議 建商也可以馬上修改
802號屋主也可以王家做協調
看是否能換地或是怎麼做
可是今天
別人的房子已經打掉了
要蓋屋子了
法律程序也跑完了
才在那邊說主張地是你的???
建商也跟他協商兩年了
最後破局 下場就是這樣囉
懶人包裡面的説的不用了 謝謝指教
內幕可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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