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權的協議只要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拆鐵窗並非私權糾紛而是有主管機關公權力可以執行,然該管委會捨棄公權力採私權制裁並不可取,然而社區停車場的亂停糾紛則純為私權糾紛,公權力並不涉入,只能靠雙方協議或是法院調解,社區停車格外的空間為全社區所有權人所有,社區管理者為社區所有權人委託授權執行社區管理事項,在社區所有權人同意下定訂規約規範車輛亂停社區公共空間者予以鎖車繳費放行,與停車場柵欄收費手段相符,所以在我看來此私權的協議其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且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
當然大家見解不同,開放彼此尊重討論,就算酸得出見解亦屬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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