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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理解昨晚的新聞 “牽車算酒駕挨罰” 法官:牽也算駕駛聞~

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
難道叫個5 6隻狗--拖著機車 阿你人在旁邊扶著機車也算酒駕就對了
鳥法官~~
所以只要你喝醉酒在汽車裡面 又違規停車 剛好有拖吊車把你前輪拖著走3公尺
旁邊員警就可以馬上開單舉發說你酒駕囉~~
a290861 wrote:
對!正常情況下不會有人看到警察還笨到去騎車的~所以是他騎車被警察看到~所以警察才要他酒測啊!而且這位先生因為有喝酒~所以也很正常的不願意配合酒測~最後整件事合理的上法庭判決~而且也很合理的受到裁罰~所以整件事都是很合理的發展o(喝酒騎車-->員警看到要求酒測-->當事人不服不配合酒測--->員警移送法院裁決--->法院裁決酒駕--->當事人受罰不服投書媒體--->01上一堆人嘴炮)一切都很合理的在發展o


那你要怎麼合理的解釋,當事人看到警察,趕緊慌忙的熄火,叫他的女友下車,然後趕忙裝作自己在車上
用腳踏地滑行,把警察都當瞎子的行為?這可能性有多少?

有判決書了,把路名列出來算一下距離就可以知道誰在說謊了.
smallsea wrote:
台灣跟美國不一樣,美...(恕刪)

以上S大所講內容我清楚
關於台灣不成文法源制定之法定程序我也了解
就台灣判例制度於司法實務上見解係法源
對將來同類或類似案件之判決有其事實上及法律上拘束力即相同事件應相同處理有關
判決亦有受判例之拘束如違法違背判例不但使得人民對法律欠缺信賴
也會影響到法律規範社會秩序安定性最後被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
台灣亦是如此 非S大所說並不是如此
我原意要告知01網友此為判決非判例但總是有人會誤把判決當成判例兩者差很大
最後本判決對牽車一事係有問題爭議存在不然也不會有其他網友提出看法疑問
交通法庭的證據取得是準用刑事庭的
法官也是就供述筆錄下判決
在"案重初供"下
你當事人要事後辯駁除非你自己提出反證推翻!!
不然法官就是調查筆錄判斷證據價值




酒駕罪該萬死

smallsea wrote:
唉~前面有訪問當事人的影片,你不必替當事人找個連他自己都不承認的理由...(恕刪)

他承不承認也不是給我決定的,我就是看了訪問當事人的影片,才想到這一可能

前幾樓已經有人質疑關鍵在於是不是處於駕駛狀態(目前看來:是)
而不是拒絕酒測

不完全在幫受處分人辯護
幫他辯護也沒好處
而是這麼一來本身很容易誤觸法網
人行道牽車怎看?又沒帶安全帽
警察可不可以來開單?
去申訴!法官怎看?
可判生,可判死
百口莫辯

「退萬步言」謝謝你讓我學到新名詞

nirvanakai wrote:
「駕駛機車」,係指駕...(恕刪)


Sorry

原來是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並非法條,那就真的有爭議了,以此解釋那牽機車到人行道上面停車真的就違法了。

說穿了就是誰叫你要喝酒,喝了酒又去碰車子,被處罰了也只是剛好而已...
題外話,為什麼這篇跑到閱讀與創作區來了??
那只是高院判決的一段內容
其他法院可引用,但沒有拘束力

這不是判例、這不是判例、這不是判例

牽機車 等同駕駛 要變為判例
還要經最高法院 才能編成判例

最高法院不會那麼無聊把這種變成判例

即使喝酒牽機車危害很大,社會覺得要處罰
叫行政院 可直接明訂於 處罰條例,再備查立法院
簡單可行

如果真的最高法院吃飽撐著 為了一個法規
搞成判例

萬一行政院被罵瘋了
於處罰條例 明定牽機車 不是駕駛機車

那不就直接打最高法院的臉嗎?



法院組織法
第五十七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就像上面很多大大說的,那無照的人牽個車都要罰嚕?



在台灣,應該是這樣沒錯。
歡迎來台灣。
ps:還有動保團體會出來告一條虐待動物。
aaaa0112 wrote:
難道叫個5 6隻狗--拖著機車 阿你人在旁邊扶著機車也算酒駕就對了
鳥法官~~
所以只要你喝醉酒在汽車裡面 又違規停車 剛好有拖吊車把你前輪拖著走3公尺
旁邊員警就可以馬上開單舉發說你酒駕囉~~
我聽見重要東西消失的聲音;不是啪嚓,是咚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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