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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隨便講講 wrote:
這句是無理要求

如果被救人拒絕不穿
那些救難隊員就等到天荒地老 海枯石爛才能離開現場?


當然無理啊
那是某人一廂情願的說法

現實情況充滿變數 光用事後推測危急狀況和處置措施
民眾就是不穿救生衣 沒有強制力的你 該怎麼做?
對於第一線救援人員 真的會產生綁手綁腳的情況

另外一個結果就是
大家自己出外也要小心點 出事了 別人也會怕事 不敢馬上來救你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這個應該就是有很緊急了...




如果是那種待在屋頂救援的那種
還是請你把你的義務完整的做完吧....除非馬上要滅頂了
palapalala wrote:
當然無理啊
那是某人一廂情願的說法

現實情況充滿變數 光用事後推測危急狀況和處置措施
民眾就是不穿救生衣 沒有強制力的你 該怎麼做?
對於第一線救援人員 真的會產生綁手綁腳的情況...(恕刪)


你也知道現實情況充滿變數..
我也只是假設如果當時消防員轉個頭看一下民眾..
確認穿好救生衣再開走..沒有穿則勸導穿上..法官的判決就會不一樣..

你要單獨看"確認穿救生衣才能開走"這句..然後來討論強制力??

再者..哪件救災情況不緊急??消防員的訓練不也是為了應付緊急的情況..
如果有急迫到非得立即離開現場的事實..被告難道不會提出這個主張??
且如果有提出十分急迫的主張而被法官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判決書上也該有說明..

法官是判有沒有過失..不是評消防員的辛勞..誰不希望好心有好報的結果..
家屬的提告確實可議..不過如果還沒搞清楚就開罵恐龍法官..那才真是理盲濫情的鄉民

對這些破壞社會安全信任的法律人早就失望透了,
只會在那裏凹法律條文,玩文字遊戲,
造成以後一旦有事沒人敢幫忙,因而死了沒人救,
就是哪些法律人造成的,
對社會的傷害比那些殺人犯還要可惡。
?!應注意而未注意!?

按公務員執行公務時,
設若稍事閃失,
致令程序未盡周延,
即有遭致"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抽象意旨所判決之虞!

又,相對於法庭訴訟而言,
一、二審設若有罪,
惟終審倘若無罪定讞,
則一、二審審法官是否亦應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抽象意旨用以判決?

準此,
不惟方與憲法揭櫫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悉數若合符節?!
甚而更能彰顯無比聖潔崇高之律法精神於萬一!?

否則,
不無只准法官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例外特權!
而輾轉映照全國所有廣義下之公務員,
卻不可有一絲一毫之"應注意而未注意"?
饒是之故,
非不得謂之或有落人口實之虞?
時序至此,
惟未知版上諸位看倌以為然否?

坦白講,如果真有"無瑕"的法律存在,有哪個國家會不想用呢?

"行為"和"人格"基本上應該分開來看,有做某個行為和某個人人格高尚與否是兩回事

今天法律要求你"針對"行為進行判斷"有做"或是"沒做",而不是要求你進行"人格評價"(雖然會影響量刑)
一個客觀的行為是否存在?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評價的是"行為存在與否"而不是"行為人人格特質"..
今天法律這樣規定,法官也這樣做,他就是恐龍(大人~~~法律不是我立的耶)

如果今天要避免這種情況也好辦,政府立個法,搞個基金,凡是此類過失所造成的損害一律由該基金賠償,同時明文立法救災的過失行為一律免責.這樣就沒事了....嗎?!
(至少可以保證不會再出現如此的情況,但是否有其他情況發生那就...)
心動嗎?趕快找立委..不要讓立委再嘴砲了,請他們做點事吧...
jedijack wrote:
你也知道現實情況充滿...(恕刪)


我以為你不知道變數咧

被告林峰寅於救生艇右後側負責操駕,被告黃英傑、鮑國光在前方穩定艇身、照明,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由於黃英傑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法官也不在現場 但判決書上 不就這樣認定過失嗎

雖然消防署回函後 判決書寫上述函文要旨乃為:救災人員執行勤務時,於團體裝備部分,應有救生圈、救生衣或魚雷浮標等助浮裝備,以供受災者使用;救起受災者後,應提供前開裝備,並勸導受災者使用、穿著;如災民拒絕者,救災人員應儘速離開災害現場前往安全處,無須強制受災者使用、穿著安全設備。

法官也是看看而已 就是認為當時應有餘裕勸導民眾確實穿上 縱使無強制權力 但就是要確實做到程序
所以也才會判定過失 不是嗎

也就是老雕兄才會問你應有餘裕的認定標準是因為抓住該住宅欄杆嗎

法官認為抓住欄杆的同時能夠注意民眾有沒有穿好救生衣..
如果有穿好..才能離開現場..如果沒有..應該勸導穿上..
這不就是你自己做的解釋?
問你這句有沒有強制性 你又說那是你口語形容 要整段看

那你到底在說什麼 到底要不要離開現場 現場的變數呢?
jedijack wrote:
如果有急迫到非得立即離開現場的事實..被告難道不會提出這個主張??
且如果有提出十分急迫的主張而被法官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判決書上也該有說明..

有啊 另一段
以當時係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更以事發迄至到庭作證時已隔2年餘之時間,至記憶必已模糊觀之
自己都可以寫黑夜 大雨 惡水 急迫之情況
怎麼抱住欄柱就變應有餘裕了? 證人證詞都可以模糊 被告回憶模糊也不是不可能

簡而言之 法官也知道為難 只是給了家屬一個交代 剩下六百萬 還有得盧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其實這case還有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因為當時不僅只有被告該救生艇在進行救援,還有其他救生艇在同樣的時.地進行救援
而有證人說
「(當時救生艇上)有4至5件救生
衣。我上救生艇時救難人員直接拿救生衣供我穿上。(我
及其他同艇脫困民眾)4人全部都有穿著救生衣」等語

這會有個問題,明明一樣的時.地救人,別的救生艇上受救人有時間穿,但偏偏被告這艘沒時間穿?
或許別艘的救災人員好運,受救人乖乖穿上,偏偏被告這艘的受救人不合作...
更要命的是,當時三個被告為何不口徑一致?假設他們當時都說,我們要離開時已經勸原告要穿,原告不肯配合,我們也只好開船離開...如果當時這麼說,或許就沒事了....
jedijack wrote:
”仍有餘裕”和”並非十分急迫”是因果關係..因為並非十分急迫..所以仍有餘裕.....(恕刪)


扯淡~

仍有餘裕』跟『並非十分急迫』是因果關係,那請問孰為因孰為果?~

因為『仍有餘裕』所以『並非十分急迫』,為什麼不是因為『並非十分急迫』所以『仍有餘裕』?~

具有因果關係的兩件事如果可以這樣顛倒調換,那是不是等同說因為『我殺他』所以『他死了』也可以這麼說因為『他死了』所以『我殺他』?~

別老是搬弄些專有名詞來唬弄我們這些法律門外漢行不行?~



另外~

個人實在不懂為什麼仍抓住該住宅欄杆可以被解釋成為仍有餘裕?!~

更別說為什麼爭論的重點會卡在這邊?!~

洪水暴漲的情況下,要把橡皮艇划近住宅救人,不抓緊欄杆固定船身怎麼讓受困的民眾下來?!

這樣也可以解釋成仍有餘裕 (附加自由心證成等同並非十分急迫) ,也真是神了~

遑論法官自己在判決書中都說了:

『本件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一旦有人落水,其對落水者生命安全將造成重大危險,乃不待言。』...(恕刪)


這樣都不急迫了,怎樣才算是急迫?!~



急迫於否難道不該是站在第一線執行救難工作的人該作成的專業判斷?!啥時候變成了法官作在椅子上『因為...所以...』就可以還原現場得到的結果了?!

他們專精的只不過是法律,可他們卻自以為懂了全世界運行的真理,誰人說法官不是神來著?!~



至於『寒蟬效應』...

等同於看到路倒但是視而不見一樣,被新聞媒體斷章取義地操弄也好,真的去翻出 (在某些人心目中等同於聖旨的) 判決書來看也好~

結論就是反正就算是自願要去救人,一但做不到法官自由心證下所產生的標準就等同於有罪~

那...幹嘛做這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管好自己就好了不是?

這樣算不算是『寒蟬效應』哪?!~



jedijack wrote:
如果有急迫到非得立即離開現場的事實..被告難道不會提出這個主張??...(恕刪)


也許人家認為這根本就是不用再討論的常識了呢?~

jedijack wrote:
...(恕刪)家屬的提告確實可議..不過如果還沒搞清楚就開罵恐龍法官..那才真是理盲濫情的鄉民


扣帽子了?!~

鄉民或許理盲濫情;但是專注於字裡行間無視於基本的常識,奉法條為圭臬,視判決書為聖旨的人著實也沒有高明到哪裡去~

專業?!

充其量也不過是另外一種菁英意識形態很重的理盲又濫情而已;可笑的這種人最會說別人裡盲又濫情了~
palapalala wrote:
我以為你不知道變數咧...(恕刪)


法官審理的案件..有哪個是在現場??不都是從證據去推斷..

”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是形容整個救災勤務..
不是去挑出”急迫“兩字就表示發生意外該行動當時的情況“十分急迫必須立即離開”...

別老是挑幾字幾句的分析..好歹看看前後文

回樓上..前面提過了..
法官是看所有的證據做判斷..
你不過只是看了法官寫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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