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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Seventh Moon wrote:
記得這方面圖會先申請智慧財產之類的


著作權不需要事先申請的

Seventh Moon wrote:
那麼假設我在不知來源作者或是以登記的情況下得到這張圖
那麼在網路上以什麼形式貼這張圖會有侵權的可能?


只要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使用, 都是侵犯他人權利的

Seventh Moon wrote:
相對如何做可以避免?(加上註解之類的 在不知來源作者情況下 別說別貼就好= =")


雖然侵犯他人權利,但不一定犯法
請去查閱著作權法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六條
最有效預防方法:

1. 只看.
2. 不發表.
3. 不上傳.
4. 不下載.
5. 不回貼.
6. 不轉貼.
7. 不轉載.
8. 不上會告人的網站.

因為我們再網路上的一舉一動都被
1. 電信警察.
2. 微x的軟體.
3. 靠告人發蹟的註作流氓.
4. 害客.
5. 害客軟體.
等等的.....xo#...所監視. 如果你真的很手賤,那就去比較洛後國家.
其實樓主實在擔心過頭了,你的案件要被判違反著作權實在很難!因為著作權法有規定: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所以只要樓主是本於評論、報導的話,又符合合理使用的四項(要全都符合唷),就不用太擔心了,而且他又是主張要你賠錢,所以這是落入"著作財產權"的範疇中,原告實在有恐嚇取財之嫌!
不過,萬一他主張著作人格權,那樓主就可能有敗訴的機會!
樓主只是出於分享之意
卻造成這種有心人士的生財工具
真應該找出那架飛機的持有者並控告他侵犯肖像權

著作權的確是需要重視
但樓主也有提出引用之處
想要心平氣和對那個陳詐財實在是有點困難
辛苦你了
有了這個借鏡
以後要是要分享我也會確定出處
但是我覺得會加減降低我分享的欲望
畢竟法律並不是很了解
大家加油吧!!
看了全部的討論串之後,
覺得有幾點要解釋一下:

(一)
對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不服,是要提出「再議」,
只有對法院所下的「裁定」不服,才是提出「抗告」,
但本件案子根本沒有進入法院,所以樓主所寫的,應該不是所謂的抗告書吧...

(二)
上面有朋友提到,
對警察的約談根本不必理會,
有事直接到地檢署說就可以,
但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警察可以發到場詢問通知書,
若無正當裡由不到,
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所以若是警察已經貼了一張通知書在家裡門口,
最好還是去看看發生什麼事,
否則下次可能就是警察拿拘票來家裡拘提...

(三)
面對警察訊問時,
其實有很多狀況都是身不由己,
因為警察只有2種心態,
一種是不願意受理,一種是願意受理,
若是前者,
那警察根本不願意幫你做筆錄,
因為他根本不想要辦這件案子,
若是後者,
那警察一定會誘導你,
因為他既然要辦,
就是把你當成有罪的人,
(警察不可能花很多時間幫你做筆錄,然後再說你無罪...)
所以,能有人陪同是最好,
夜間不訊問是基本人權,
但你如果拒絕,表示你要在派出所過夜...
選任律師也是基本人權,
但有4小時在徒期間的限制,
也就是4小時內一定要完成,
否則4小時一到警察就可以開始問...
以樓主的情形,
接受夜間訊問及不選任律師是正確的,
因為若要搞下去,
一定到天亮都還沒開始做筆錄,
重點是在筆錄內容,
若發現警察做的筆錄並非自己的意思,
可以拒絕在上面簽名,或要求修改,
否則等於是自己先在警察局承認不存在的犯罪,
而且這一點是要堅持的...

(三)
自己錄音,可不可以當成證據?
其實這種情況不一定,
還是要看具體情事判斷,
不過依樓主的情形,
是把與對方間談和解的經過加以錄音,
這在本案裡根本不能證明有無犯罪嫌疑,
也就是說這捲錄音帶與犯罪是不是成立是完全無關的,
充其量只是讓檢察官知道對方態度惡劣,
若樓主真的有侵犯著作權之情事,
即便對方要求超不合理,獅子大開口,
檢察官還是會起訴,
所以錄音帶在本案中其實不是很重要...

(四)
關於著作權法是不是阻礙人類文明進步的話題,
在法界經常被拿出來討論,這裡不多做贅述,
但以樓主的情形,
其實在一開始就不必擔心,
因為是標準的「合理使用」,
警察去扯什麼01是營利、樓主有贊助01...
這都表示警察心虛,在曲解法律,
故意要把樓主的行為與營利牽扯在一起,
其實在法官及檢察官的眼中,
警察的行為根本不值一訕...
雖然我沒看過樓主的原文,
但樓主根本只是單純分享,毫無營利性質,
這就是合理使用,
檢察官最終的不起訴處分,
目的也在說明這一點...

(五)
關於案底、前科,
這是個不精確的用語,
大家可以去翻六法全書,
所有的法條內完全沒有這種用語,
所以也不是法律用語,
什麼叫前科?
在高檢署、高等法院,
都有建置所謂的「被告前科資料表」,
目的是為供辦案的法官、檢察官查詢,
因為刑法中有所謂的「累犯」概念,
累犯要加重其刑,
所以法官、檢察官要判斷是不是構成累犯,
累犯這個概念才有法律上意義...
只要因為刑事案件經移送過地檢署,
即便為不起訴處分,
也會留下紀錄,
這個紀錄也就是我們稱的「前科」,
除非你的「前科」是被判刑確定,且又構成累犯,
否則不會有法律效果,
同樣的資料,
警察局也會有一份,
所以一般徵信所得的前科資料,
我猜都是警察局流出去的...
至於留下前科會不會有不良後果?
以樓主的情形而言是不起訴處分,
這種紀錄其實根本不重要,
因為表示你無罪、你是清白的,
法院的法官、檢察官的前科才多,
因為很多人打官司輸了不爽,
就直接告法官、檢察官,他們的前科紀錄通常很多...
請問..... 市面上再賣的..小說散文書本都有著作權吧...

如果我的論文裡面寫到.......這時候和大家分享一下,吳淡如小姐在XXX書中提到的一段話....[xxxxxxxxx] <= 這樣引用某些藝人或是作家甚至是知名人物所說過的話,是不是也違法了?
也要和他或是出版商取得聯繫,得到正式文件說你可以刊登才算數...

擔心到時候被對方說...
因為寫論文是為了要碩士畢業....碩士畢業就是為了高學歷....高學歷是為了鑽大錢........反推回來.... 就是有營利..挖勒
剛剛上網搜尋了一下大師的名字,還真多新聞勒!
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在維基百科中竟然隻字未提,
連智慧財產權頁面也沒有關於臺灣近來的智慧財產權官司,
看來大師要再加油,才可以在百科全書中留名......
maddux1 wrote:
所以,能有人陪同是最好,
夜間不訊問是基本人權,
但你如果拒絕,表示你要在派出所過夜...
選任律師也是基本人權,
但有4小時在徒期間的限制,
也就是4小時內一定要完成,
否則4小時一到警察就可以開始問...
以樓主的情形,
接受夜間訊問及不選任律師是正確的,
因為若要搞下去,
一定到天亮都還沒開始做筆錄,


如果我是當事人,在樓主那天的狀況下,應該也會接受"夜間訊問及不選任律師"
但是事後來想,這樣是正確的嗎?
在哪種狀況下寫出來的筆錄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嗎?

maddux1 wrote:
面對警察訊問時,
其實有很多狀況都是身不由己,
因為警察只有2種心態,
一種是不願意受理,一種是願意受理,
若是前者,
那警察根本不願意幫你做筆錄,
因為他根本不想要辦這件案子,
若是後者,
那警察一定會誘導你,
因為他既然要辦,
就是把你當成有罪的人,
(警察不可能花很多時間幫你做筆錄,然後再說你無罪...)


警察的態度就是如此的話,接受"夜間訊問及不選任律師"是正確的嗎?
在此不是要對於maddux1大大所寫的進行質疑
而是要提醒Mobile01的鄉民,刑事偵辦的過程不可不小心

以這個案而言,應該不要慌張,不要理會警察打來的電話,立即與律師談過後,再等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所規定,警察發到場詢問通知書(公文書)後再由律師陪同進行筆錄,那接下來的錄音,70萬和解...等,應該不會發生.說不定還可以反告原告, 要求他支付因其誣告而產生的律師費用, 交通費用, 以及精神損耗的賠償

屢屢在各拍賣上看到許多人盜圖拍賣,連自己發過的介紹也不倖免,發文的隔天在雅拍就看到自己的照片了。
有了這例子,也可以提醒大家尊重的重要。
我在Flickr放了些照片,有個大聯盟的非官方網站對我拍的相片有興趣,寫MAIL詢問我是否可以使用我的圖片放在他的站上,看到這樣的MAIL我想大多數人都會很樂意的分享自己的圖片。
多些禮貌 多些尊重 對這紊亂的社會也算是正面的幫助吧。
May the force be with Taiwan!
teddychu wrote:
看完這篇文章,實在很度爛這種人(陳建樺先生)

這種行為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更粗魯,更五此

本文作者是未經陳建樺先生授權下引用照片沒錯,但有必要搞成這樣嗎?

純粹抱怨個人不滿,陳建樺先生有意見或是認為我也侵犯了著作權,歡迎咬我,謝謝。

after that,我想陳先生的名字以後在網路上會很有名,也會在Google的庫存網頁留名青史,他的子子孫孫都可以在Google上面Google到他!
這根有個前科有什麼差別?更透明化!

我們可以從這裡學到一件事,在網路上也是得注意禮貌和行為的,越來越多案例顯示,網路不是外星球,還是能法辦!除了法辦,也會在網路上留下記錄。

人在做,天在看,Google也在看,Google看,地球人也都在看。


真的是Google神蹟再現~~
我查閱之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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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世界真小~~~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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