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oko wrote:
該女已經擺明了"擺爛"
也就是您所舉的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店家還要給他多少個機會呢…?
不要給爛記者的標題誤導了您專業的知識與正義的觀點…
台北市一名王姓女子,因為向租書店租了三本漫畫沒還,結果被告侵占,還因為搬家關係沒收到傳票。昨天王姓女子被警方傳喚到案,才發現自己竟然成了通緝犯,全案警方則是在訊後將她移送台北地檢署。法界人士則是表示,通緝只是按照法律程序,如果檢方發現,王姓女子確實沒有故意,加上店家也不再追究,審酌之後會從輕發落。
(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讓外界有些小題大作的質疑,因此,特別受到關注。王姓女子一年多前向租書店租了三本漫畫,不料,沒有歸還漫畫,店家採取法律程序,控告王姓女子涉嫌侵占,不過,被告屢傳不到,上個月底被檢方發布通緝,大安分局警方在調出通緝資料之後,透過被告家人和王姓女子取得聯繫,通知她到案說明。不過,王姓女子到案,才發現只是三本漫畫沒還,竟然讓她成了通緝犯,她也供稱,因為搬家沒有收到地檢署傳票。
法界人士表示,通緝只是法律程序,並非犯了滔天大罪。另外,侵占是非告訴乃論罪,本刑在五年以下,但檢方發現,被告確實沒有故意,店家也不再追究,審酌之後,有可能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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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您的建議,翻了新聞
發覺....
好怪,為什麼每家新聞寫的都不一樣啊......
這年頭...記者的素質就是這樣?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Taroko1005 wrote:
唉~~無言了
...(恕刪)
所以我殺了人或是借了錢,
然後馬上搬家,
因為警察找不到我,
所以不能通緝是嗎?
因為憲法有規定,
人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而任何法律跟憲法抵觸者無效 ?
好棒的法律解釋!!

店家找不到人,提出告訴,警方聯絡上王姓女子家人,於是到王姓女子上班的速食店逮人,當場被銬上手銬帶走,公司也以連絡不上王姓女子為由拒絕採訪.........<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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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話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由於王女沒有前科,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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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是怎樣,各家說法不一,要相信誰?
算了
我閃開,讓專業的來

樓下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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