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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已經提了很多次,他無視中
他每次都這樣啊!
常常對某些特定問題就是完全無視…
不知道是因為 google 不到?
還是那些問題都命中了他的要害?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他每次都這樣啊!
常常對某些特定問題就是完全無視…
不知道是因為 google 不到?
還是那些問題都命中了他的要害?
...(恕刪)

台中小康:

都陪我喇賽一個下午了~

再等我一下是會怎樣喔?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吼,又來了,真是的
原來今天下午這麼熱鬧,我錯過了

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 (學術自由)

警大係內政部為達成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之雙重任務而設立之大學(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及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二條參照),隸屬內政部,負責警察之養成教育,並與國家警政水準之提升與社會治安之維持,息息相關。其雖因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殊性,而與一般大學未盡相同,然「研究高深警察學術」既屬其設校宗旨,就涉及警察學術之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入學資格條件,警大即仍得享有一定程度之自治權。是警大就入學資格條件事項,訂定系爭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明定以體格檢查及格為錄取條件,既未逾越自治範圍,即難指摘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例如不得設立與警政無關之系別,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自不待言。是以入學資格為例,即使法律授權內政部得依其警察政策之特殊需求,為警大研究所碩士班之招生訂定一定資格標準,警大因而僅能循此資格標準訂定招生簡章,選取學生,或進一步要求警大擬定之招生簡章應事先層報內政部核定,雖均使警大之招生自主權大幅限縮,亦非為憲法所不許。
ジャンダキジャサイラ...^^ 因為你們這些鄉民,老闆與管理員已經進化成為小丑了......XDD
那裡癢傳奇♀ wrote:
原來今天下午這麼熱鬧,我錯過了
是去忙新片宣傳了嗎?聽說你要出第三集了?

好羨慕…我的第二集到現在都還沒下文~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是去忙新片宣傳了嗎?...(恕刪)


小弟目前身陷水深火熱煉獄之中

衷心期待等我八月出關再與各位相見
ジャンダキジャサイラ...^^ 因為你們這些鄉民,老闆與管理員已經進化成為小丑了......XDD
台中小康 wrote:
查勞委會訴願委員會就警政署限制考生身高因而裁罰之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勞訴字第0950040565號訴願決定

訴願人(警政署)辦理國家考試招募員工從事行政警察工作,
依本會見解認其所招募之對象參加應考時,
仍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故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進用之人員,應適用就業服務法。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我討論的是警政署限制考生身高,
限制考生身高條件就是違反就業服務法,
沒成為考生怎成為公務員或警察,
再辯啊。

接下來調查局、警政署及所有限制身高之相關國家考試,
看我不捅翻你們。
...(恕刪)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打敗a你
合格後,那是否變成適用於警察特別法的身高限制
那合格有屁用,考試有屁用,一樣不會錄取.........阿呆
那是否一開始考試時,就應該先列出警察特別法的規定來給民眾知道,以免考上了,卻無法錄取
你考阿.......就看考上了,是否能錄取,阿呆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
可以考,
分數過了,
可以刷掉喔。
別笑死人了。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你是從哪裡聽來的謠言啊?
你居然還信。

正確應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本件討論的是招生體檢身高限制不合法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有關身高限制無效,
身高限制無效如何以身高不符規定說體檢不合格呢。
...(恕刪)



green-1898 wrote:
"你說即便身高不合格,考試合格還是可以任職"......(恕刪)


不存與你們專業討論希望,
繼續喇賽。

green-1898我說過"身高不合格,考試合格還是可以任職"???????

請看緣由勿斷章取義。

我是說考試合格通過即錄取
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
筆試合格錄取人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本件討論的是招生體檢身高限制不合法,
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有關身高限制無效,(因牴觸就業服務法)
身高限制無效如何以身高不符規定說體檢不合格呢


那裡癢傳奇♀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 (學術自由)

警大係內政部為達成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之雙重任務而設立之大學(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及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二條參照),隸屬內政部,負責警察之養成教育,並與國家警政水準之提升與社會治安之維持,息息相關。其雖因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殊性,而與一般大學未盡相同,然「研究高深警察學術」既屬其設校宗旨,就涉及警察學術之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入學資格條件,警大即仍得享有一定程度之自治權。是警大就入學資格條件事項,訂定系爭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明定以體格檢查及格為錄取條件,既未逾越自治範圍,即難指摘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例如不得設立與警政無關之系別,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自不待言。是以入學資格為例,即使法律授權內政部得依其警察政策之特殊需求,為警大研究所碩士班之招生訂定一定資格標準,警大因而僅能循此資格標準訂定招生簡章,選取學生,或進一步要求警大擬定之招生簡章應事先層報內政部核定,雖均使警大之招生自主權大幅限縮,亦非為憲法所不許。
...(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
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
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
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

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我69樓已說明過:
69樓

那裡癢傳奇♀ 你的大法官解釋文與我不同A,
還是你只篩選你要的,
請問限制身高與警察工作有何正當理由及實質關聯性。
<a
台中小康 wrote:
不存與你們專業討論希...(恕刪)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

可以考,
分數過了,
可以刷掉喔。

別笑死人了。
---------------------------------
以上這句話是你說的....

考試合格通過即錄取>>>>體檢沒過一樣是刷掉
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
筆試合格錄取人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訓練兩個字有沒有看清楚...體檢沒過根本沒得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重點在這裡,前面即便你考國家考試合格..體檢沒過一樣刷掉,訓練期間成績合格才有可能分發,而且是按照成績去分發...

我只是要告訴你..就算警察考試..即便考試合格,後續還是有其他規定...
聽君一席話

對於小康兄的專業度與程度之低下

果真表裡如一,小弟完全認同

ジャンダキジャサイラ...^^ 因為你們這些鄉民,老闆與管理員已經進化成為小丑了......XDD
green-1898 wrote: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恕刪)


你說的問題與本樓有關嗎????

本件討論的是招生體檢身高限制不合法,
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有關身高限制無效,(因牴觸就業服務法)
身高限制無效如何以身高不符規定說體檢不合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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