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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p729 wrote:
我實在忍不住想說.....(恕刪)

恩...我沒有學過什麼奪棍術...奪槍術...所以前半部我就算了~~
只聊後半段自己拿棍子的情形~
但是大家都知道棍子可以打死人...
至少可以選擇只把他打個半死吧!!
看了新聞播出的影片,我覺得是故意殺人,法官判太輕了。

導火線是這名護花男子併排騎車、與人聊天,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richard7083 wrote:
恩...我沒有學過什...(恕刪)


你可以試看看有人發狂的攻擊你的時候(徒手), 你手上的小棍子能打的多準確? 打出去的每一棍都一定能避開要害?

如果不行的話那是不是應該來思考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定義在哪?
這個時候就需要王部長出動了,需要你的人出現了........
p729 wrote:
(恕刪)...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定義在哪?

正當防衛 → 隨手拿起不確定的東西,攻擊手、腳、四肢。
防衛過當 → 有殺傷力的槍砲、刀械,攻擊頭、胸、腹部。
這是最新的報導,引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3/23/138-2583271.htm

為了保護女友而奪槍殺人的于明文,接受東森新聞專訪時說,5年來生活受到極大的影響,不但工作找不到、四處躲債,女朋友還得了恐慌症.....

這起命案發生後,于明文從頭到尾緊摟女友,為了保護兩人生命,他說,當時腦袋一片空白,連誰扣的板機都不知道.....


無良的髮官管你有飯吃沒飯吃,誰叫你是善良老百姓
以後這種帶槍想殺人的直接斃了剛好
判個緩刑不就好了嗎
為什麼好人搞到要去坐牢
台灣人民應該感謝這位受害者
替社會除了一個人渣
richard7083 wrote:
可是...為什麼要指向頭呢?


依報導,法官提供的選項等於有三:
一、棄槍徒手搏鬥
二、加害者意圖搶回槍枝時,槍擊非致命部位致加害者失去行動力
三、故意或意外槍擊致命部位,被認定防衛過當,判殺人罪

選項一不可行
因為
(一)不知加害者是否還有武器
(二)要求受害者放棄奪來的優勢
(三)給予加害者同等取槍的機會
(四)徒手搏鬥未必能制服加害者

選項二僅可由事發時「冷靜」而「槍法好」的人執行
因為
(一)手腳本來就不易擊中,因面積小且猛烈移動
(二)若不幸致命,則等於選項三

此法官提供的選項裡,一不可行,二難度過高,三要你為了保命護人去坐牢
你讀法律的,你覺得合理
但我放棄讀法律的,我覺得荒謬至極

如果,哪天這事發生在你身上
你選一,我會覺得你很詭異,因為我絕不會放棄搶來的槍
你選二,我佩服你對自己心智和身手的自信,因為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沒有這自信
你若選三,我想問你會不會覺得這是什麼狗屁法律?

也許你想問,歹徒爭槍時,于是意外、故意或下意識射擊頭部?
如果你能證明于是冷靜思考下有意識地選擇射頭,那我認為判三年嫌短
如果不能,我認為根本就該無罪!

richard7083 wrote:
恩...其實我的意思...(恕刪)


嗯,相信richard7083也是蠻驚訝大家會一面倒的意件

只是richard你有拿過真正的手槍嗎,不是改造的

你有曾經臨時路邊跟人起衝突的經驗嗎

如果你都有,那你就不會有這樣的想法

一把槍不是你想打那裡就可以中那裡的.....


而且黑道不是白吃

流氓很多有打架經驗的

不少流氓有武術底

就連一個顧門的都比你會打


主角在軍中所受的訓,如果主角是特種

法官依此來判,那或許還有道理

如果是一般兵受訓那就沒道理,誰不是退伍馬上還給國家


如果你一直強調法律

請問你有實際上法庭的經驗嗎?

我當初也是因為被告傷害

好險當時錄影的影帶資料剛好有錄聲音,錄到對方先出言

不然光影帶,我可能要坐勞

因為畫面中只有我拿棍棒打對方

那我啟不是無孤


請不要用單純的條例來解釋

社會事,很多你沒遇過


這案件小弟認為應該屬正當防衛,過失殺人,而不是防衛過當...你覺得呢?
又不是幹殺手的,一般人那能剛好第一次拿槍就擊中壞人的手和腳....,而且又是正被攻擊心慌意亂的26歲青年?

26歲差未成年也沒幾歲,出社會也沒幾年吧....

五年在法院糾糾纏和失業,也沒比去坐牢好多少,

壞人不要自己拿槍和去攻擊別人不就好了嗎?男主角說現在把私擁槍砲的部份也都算在他頭上,我感覺是很不公平,

人權團體快出來幫他呀!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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