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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懶懶的蟲 wrote:
同樣的事情,不一樣的角度,希望你好好思考。

懶懶大大的整篇意見十分客觀、中肯
yoyodemon88 wrote:
三月的某一天,接到警...(恕刪)


簡單說一下:

對方應該是先到警局報案,而非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或按鈴申告,因此由警方先行調查,當然警察要先通知當事人來製作筆錄。


通知書的部份有些問題,因為警方才使用通知書的,案件到了地檢署,不論偵、他案,都是用傳票,只有辯護人用通知書。因此這部份為何樓主收到的是通知書,可能需要樓主再補充說明,但是這點有背於現行實務上的做法。

最後一個問題,我不知道。
一般會問家庭狀況的,除了直接與案情有關外,多半是要做為檢察官強制處分的考量,但是本件樓主的家庭狀況應與案情無直接關聯,在非到庭應訊的情況下,也無了解的必要,為什麼這麼問,的確很奇怪。
有一點一直覺的奇怪

樓主與原告都在南部(由樓主發言推測)

原告為何要大老遠跑到北部報案

若樓主不研究不就........

另外若樓主與原告和解

是否會有前科
Chinor wrote:
現在是只要講話不如你們兩位的意,就要先被你們扣分身帳號的帽子了嗎?
講話都不用負責任的?
...(恕刪)


敝人我並沒有任何言詞明指或暗示閣下和台中小康的帳號有無分身關係,
引言的原因僅在指出小康版友在波醫論戰中砲火之猛烈、
對台籍醫學院生及醫師極盡貶抑、
對波醫在學生暨波醫背景之執業醫師又極盡維護,
對照閣下吹捧他發言公正不偏云云,
覺得十分諷刺而已。

如果你找不出我有任何扣你分身的言詞,
請即更正。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是告訴你二審被判...(恕刪)....看完後你要浪費時間去北部開庭隨便你,對方吃飽沒事幹我看你也是,你知道為何民刑事訴訟要有以原就被之原則嗎? 就是因為有人濫行興訟故以依此規定要求增加原告之成本,有人濫行興訟並造成司法院調高訴訟費,最後造成司法案件積案嚴重,司法效率不彰。

你們都非法律方面之人員,難到聽不出我苦心勸戒之原因嗎?

子曰 : [以德報怨, 何以報德? 以直報怨, 以德報德. ] 推而廣之, 以殺止殺, 以戰止戰. 既然法律保障對方挑起戰火, 那麼法律亦保障我方炮火反擊! 能不能告贏不是重點, 重點是自衛反擊的權利.
ANDQ wrote:
那法律上,對於本件原告這種人,是否有什麼懲罰的方式?如果沒有,那本件原告隨意告人,告贏了有得賺,告輸了不痛不癢,那…原PO不去告他,是不是反縱容了這種人呢?


...(恕刪)



我只能說告訴為每一個人之權力,
當然有人亂告就能促進律師行業之興隆,

如果有人喜歡亂告又不請律師,
那就等著看檢察官及法官臉色,
你們沒看過有人被法官及檢察官當庭訓斥的吧,
還有以原就被也是一種增加濫訴之人成本的制度,

如果以後刑事訴訟改為強制律師代理,
我個人是樂觀其成。
BSA wrote:
能不能告贏不是重點, 重點是自衛反擊的權利.
...(恕刪)


我最喜歡這種當事人,
只為奇檬子就告,
本件原告不也是為了奇檬子,
所以我說他們兩個半斤八兩,

最後我只能說,
律師最愛這種人,
法官及檢察官最痛恨這種人。

rexjian wrote:
敝人我並沒有任何言詞明指或暗示閣下和台中小康的帳號有無分身關係,
引言的原因僅在指出小康版友在波醫論戰中砲火之猛烈、
對台籍醫學院生及醫師極盡貶抑、
對波醫在學生暨波醫背景之執業醫師又極盡維護,
對照閣下吹捧他發言公正不偏云云,
覺得十分諷刺而已。

如果你找不出我有任何扣你分身的言詞,
請即更正。

抱歉,扣分身一詞,更正為指 hammer0624

至於偏頗於否,我有回應我的論點,不曉得我指出的那些點
你認為哪裡偏頗?
小康有發表偏袒原告unstone之處?
就事論事而已,你要把別棟大樓的恩怨帶進來?那究竟是誰偏頗?

因此,前文"不如你意"至"不負責任"的部份不做修正,
因仍認為你並未對發言內容有客觀論點,而是以對人不對事角度發言。
Chinor wrote:
抱歉,扣分身一詞,更正為指 hammer0624


不好意思.我沒有想得很周延就發言了...

在下下筆太快,思慮不周

我為我的魯莽發言向您致歉....



也希望這個討論串不要因在下的魯莽發言而偏離主題.....
懶懶的蟲 wrote:
同樣的事情,不一樣的角度,希望你好好思考。...(恕刪)

世界不是完美的...有時太理性的人反而是最悲慘的...
你說的是烏托邦的完美世界...沒有殺人放火的世界...

故只要有理...你就可以告人......(又不是樓主先咬人..)
反正樓主告人最後他也不會有事呀.......頂多對方不起訴或無罪罷了...

有人說告人要花錢 ?? 除非請律師....刑事應該不用花什錢吧...只是需要花時間而已.....否則怎會有人亂告呢 ?? 明明不可能成立的還先咬人.....

告人的目的不在於一定要讓對方定罪...可以有多種目的....諸如讓對方賠錢....或是摧毀對方...讓對方忙於跑法院而無心工作.......最終一事無成.....鬱鬱寡歡而亡...........

很多事情不要先入為主地認為抗爭表態是無效的......當大家都不表態隱忍.....最終的輸家一定是最乖最善良的老百姓..... 個人相信當這種爛訴問題浮現後....社會才會重視並改革.......(大家難道都沒發現目前隨便告人是一種趨勢嗎?......說東西難吃也被告.....說會遭天譴也被告.......說人家活該也會被告.....etc. 大家以起來吧 !! 只要報案檢附事實,請警方偵辦就好了,很方便容易的......不過大家記得要有所本喔...不要用捏造的事情...這樣大家都會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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