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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同學幫弟弟賣PS2~卻被警察用釣魚手法說侵權給帶回警局作筆錄~ [已結案]

就是改不掉 wrote:
同學之間交換片子是很平常的,沒了主機,片子送給同學也是一種人際關係!...(恕刪)

這種小案子其實才是鄉民要注意的事情 很切身而且一不小心就會觸法的事情
在閒聊嘴砲之餘按下ENTER前
何不趁機會看看其他有經驗版友的發言呢
當作吸收知識也是很好的
不要來01只變的牙尖嘴利但是毫無所獲
再貼一次
違反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趕快找民代來施壓幫忙解套

有些警察(刑警)根本是人渣豬狗不如,吃喝嫖賭插股吸毒樣樣來,別把全部警察想的太清高(以上指部分爛警察,好的警察還是很多的)

X的我就不相信愛玩PS2的警察全都買正版的遊戲片
其實我對釣魚這種事情非常不齒

教唆犯罪 還是 引誘犯罪?

下面有一點疑問想請教...

請問賣PS2的時候是否為正式拍賣網站?

是的話...交易完成不買是犯什麼法?

最後..說實在的..樓大給的資料不夠詳細

尤其是女方與警方的交易方式,正式的交易對談內容

最重要的是當初警方詢問有沒有遊戲片的時候,是否有問出是否為"盜版"等字眼

如果是警方先詢問:是否有盜版遊戲片,已經有點引誘犯罪了

這樣釣魚屬違法喔...
There's no life before coffee.
hugh.jackman wrote:
這種釣魚手法之前也有...(恕刪)

法是死的,律師是活的~
與其把心力放在著作權上
還不如努力讓每台被竊的車找回,詐騙集團成員每一個都入監獄,
綁架案歹徒每個都被關,讓遺失的小孩都回到父母身邊....
若是每個詐騙集團,被釣魚,我想很少有破不了的
整個社會,若是都講法治,像新加坡一樣 ,吃口香糖都要登記
汽車壓到黃線0.1公分,依交通條例移送
開罰單還可以跟警察講價?
我想台灣應該很多人都會反對...
警察今天也不是多正義,多打抱不平,多講求法制精神
能饒人處且饒人..今天你領上級薪水,衝業績,不能做得更有意義?
上次新聞有鄉下婦人路邊摘公有地菊花,"衰小"被警察移送法辦?
沒錯啊!依法"得"移送~但為什麼鄉長還是啥也覺得"婦人衰小"幫他說情,之後不法辦了?
大法官也沒處理?說議員公然違法?實在非關皮毛吧
因為講人情,講常理...沒人理你警察私人的法律業績?大家彼此都心照不宣
不是因為大家都愛議員出面,有時候明明可以網開一面的東西
就因為你警察個人業績壓力,我就得犧牲,還被冠了個滔天大罪
"違法=不道德=傷天害理=坐牢=路邊公有地摘菊花=偷竊=小偷=可能會去鄰居家偷東西的人"?
當然你警察業績壓力跟我利益有衝突,你可以用你法的力量跟我爭
我為什麼不能用我的力量爭?你要吃飯,我就得聽你的餓死?
這種跟大眾利益一點利益都沒有
只跟賺錢盤商有關的東西,就算你說賣光碟違法,那去對岸下載就好了
浪費稅金,人力.....
法律是勸人改過自新,希望人有錯為善,知錯能改,才是本義
如果只為了業績,讓人性掉入死胡同,那萬惡皆死,無須法律
不是警察制度有多好,是沒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才讓警察制度存在的..
雖然說這些也無濟於事,但是實在覺得,利用公權力做一些無意義的事
感到遺憾
我沒有要賣

只是當初去買這台機子的時候 旁邊一個男生說送幾片給我試玩

叫我好玩再來買正版

今天我賣這台主機

是想要拿幾片讓對方試玩看看 證明主機是沒有問題的

證明我的主機沒有壞

我沒有要送他

這樣有錯嗎?


在01有許多好文章可以爬~真好呀

autospeed wrote:
我沒有要賣

只是當...(恕刪)


當然錯 持有就可以抓了...誰管你要送要賣要測試的
釣魚就是釣魚
從討論串內容來看,事主並沒有賣光碟片圖利之意謀事實.只是想將主機賣掉.
即使所為有散播之事實.但是警方可以將光碟片壓壞或損壞使其無法動作讀取.
警告事主行為已違法切不可再犯!這樣做不是夠了嗎?
小孩子不懂事歷練少,給個機會有這麼難嗎?
搞得好像偵破殺人,放火,搶劫,擄人勒贖,重大偷竊案似的.
為了業績,打著法律條文來陷害小孩子,這種事我真的幹不出來.
最好這些釣魚的這輩子都沒看燒錄片,聽mp3.都使用正版軟體.表裡一致.















這件事在我看來
樓主的"女性"朋友完全合乎犯罪要件
警察在釣魚的時候會規避他們可能惹禍上身的字句,想反咬一口取得證據程序違法相當的難啊
甚至詢問有無附贈盜版片是用另一個帳號去問,問完沒有買,那這個帳號自然不會是偵辦重點
只要不要讓法官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件事就好,嘿嘿,夠奸詐吧
所以苦主是做了法不允許的事情
相反的,警察是做了法律允許但道德不允許的事情
例如:卡神、當了議員卻出國念碩士、有些人知標錯價卻猛下標還辯解我怎麼知道廠商標錯
就像警察會辯解他怎麼知道對方會拿盜版出來賣或送,他只是要買PS2而已
(最好是警察會浪費時間跟不知道是否有業績的人交易啦,我從來不信)
但我們是法治的社會,今天苦主犯的如果是行政罰那就算了,偏偏是刑法
既然犯罪要件已經具備,要檢察官收手是很難了,只能賭在法官的裁量權上
從犯意以及動機上看能不能從輕量刑
但這種例子屢見不鮮,我想幾乎是SOP了吧,問一下律師或許能預知大概的結果

題外話
我覺的女性友人真的是力量大啊
今天要是男的友人打過來說:我賣主機送盜版片被警察抓了啦
我是不知道樓主會怎麼有義氣的回應啦,至於我是比較小人啦,我會叫他節哀,然後自己找律師
或許這位女性友人真的是我見猶憐吧,連警察局長都想叫廠商合解來幫他解套
bbchen07 wrote:
即使所為有散播之事實.但是警方可以將光碟片壓壞或損壞使其無法動作讀取.
警告事主行為已違法切不可再犯!這樣做不是夠了嗎?


所以你認為警察吃案是應該的?
上頭那個把證據破壞, 然後吃案的違法行為是應該被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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