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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目前廢死刑也還只是一個議題
只不過是王院長的一個想法
我認為目前最需要探討的是那44個已經死刑定讞的受刑人
法院都已經判決死刑
我想我們的法院也不是小孩子玩伴家家酒
不會那麼輕易的宣判一個受刑人死刑定讞
目前我們的法律也是有死刑存在
我比較不懂的是
為什麼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每天口口聲聲的說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單屛一個王善人就可以破壞國家的制度
說不簽就可以不要簽
那要法律幹嘛 要行政體系幹嘛
如果他提不出合理的解釋
是不是可以請監察院扮他瀆職
aristocracy wrote:
我願意免費服務,而且隨傳隨到!

加我一個, 王清瘋說什麼他願意替那44個廢物下地獄, 那她有沒有替被害人想過, 他們願意逝去生命嗎?他也願意的話, 乾脆把自己跟那44個關一個月,看他想下地獄都下部了~
晚間姓王的還發表......"我會堅守岡位" 的話.!! 意思就是.....她會賴著不走 , 有本事你姓吳的把我開除..!

聰明 , 把球踢回去給她老闆...

ruby6436 wrote:
大法官早就釋憲死刑合憲了

沒錯!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死刑完全合憲!

  如果三月底以前王清峰還是不簽或是不下台,那就準備發動公投吧!
邦畿千里 wrote:
有法不依,執法徇情
有這種法務部長orz


王建煊院長,不要因為是本家,就莫不吭聲,

彈劾一下吧
偉士牌修好囉 http://blog.xuite.net/home3360/ecrire
世界一直在追求人權~~~
但是台灣的社會暫時無法接受~~~
死刑還是必須要有的~~~

我每次出國回台灣
在飛機上總是會聽到空姐廣播~~~
"跟據中華民國法律攜帶毒品最高可以被判處死刑"~~~
光是這一句就已經有警示做用~~~
如果廢了死刑~~~~
我看攜帶毒品進台灣只會更多~~~
反正最高就是無期徒刑~~~
又不會死~~~~
楊公說:地靈改變心生命,生基求的富貴興...
這個法務部長真的是太超過了.越想我越火大.要上街頭遊行算我一票.我第一個支持上街遊行大罷免!!!滾滾滾下台....
疑惑的是 國際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廢除的?有人知道why?
貓八爺 wrote:
王建煊院長,不要因為...(恕刪)


這不過是小屁屁的事情,王聖人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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