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了回信了以下同學您好:來函敬悉,感謝您對教育的關心,有關花蓮縣瑞穗國中1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98年3月25日在校外遭同校學生毆打,並以手機錄影上傳網路部落格乙節,本部甚為重視,於98年4月16日發現網路媒體報導後,立即由本部校安中心人員去電學校瞭解,經查學校於98年4月2日獲悉後,立即展開個案及圍觀攝影學生輔導處置。經查案係被害學生在學校未聽女同學勸阻責罵一年級學弟,其後並推該名女同學,女同學將此事告知三年級學長,學長遂夥同同校學生於放學後,在校外將林姓學生毆打致傷,被害學生家長98年4月1日至地方派出所報案,學校於4月2日上午獲悉後,立即集合參與學生了解輔導,並於98年4月8日召開校內懲戒委員會通過懲處案,動手毆打及教唆同學共7名處以記大過處分,餘圍觀3名學生記警告2次。另被打林姓學生,校方考量該生班級人際關係,於98年4月14日安排調整至特教班級,並持續予以追蹤輔導,目前個案學生均由學校列管追蹤輔導中,至於影片已由上傳學生手機及部落格予以刪除。本部另於98年4月16日電洽NOW NEWS網路媒體,請其將霸凌影片移除,惟其表示係轉載自WE NEWS,尚無法配合,本部已於當日向WE NEWS媒體檢舉,請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立即移除影片。98年4月20日上午本部並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尋求協助,除國外網站目前無法逕行取締刪除外,國內網站部分已展開清查取締工作,非常感謝您來信建言與協助報案。98年4月20日下午召集部內相關單位開會決議,函請花蓮縣政府查處校內主管、教師關於通報、處理、輔導措施有無疏失,若有疏失應速予懲處,另查明對受害學生安置特教班是否適宜,再者亦請本部花蓮縣校外會代表本部慰問受害學生。鑑於近來新聞媒體刊登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供人瀏覽事件,彰顯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仍須強化,為防制學生因炫耀引起之仿效負面效應,本部於97年研擬預防輔導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經97年6月18日第12次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主席裁示後,業於97年7月21日台軍(二)字第0970138401號函發「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並業於97年8月12日再以台軍(二)字第0970138401號函發新增有關性別平等法相關資料補充說明,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學生網路使用認知素養、尊重個人隱私權益,落實品德與法治教育,防制學生違法上傳不當影片。針對提供青少年上網影片之相關網站,要求本部校安中心教育服務役男每日早晚實施2次搜尋,主動發覺校園暴力霸凌相關訊息,即時處理,同時亦持續加強校園品德及法治教育,並持續強化各縣市校外會於上、放學期間聯合巡查,維護校區周邊學生上放學安全,避免鬥毆偏差行為發生。學校是實踐教育理念之場所,亦是型塑健全人格之殿堂,教育部將持續落實各項改善校園治安作為,督責各級學校加強對學生之輔導管教作為,指導孩子培養健康的行為與人生觀,有效維護校園師生安全,提供莘莘學子一個純淨健康之學習環境。謝謝您的來函,敬祝安康教育部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