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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知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

關於公開播放,廣播電台已經付費過了,為什麼收聽者還要再給一次錢,一條牛剝兩層皮
SO
小7現在不播廣播了


看他們店門口都有MUST的貼紙
表示他們已經付給MUST保護費

不播廣播就是怕被MUST之外的其他未授權單位勒索........

因為還有其他的類似組織.......無言
就向樓上很多人說的
播送單位已經繳了一次錢(電台電視台)
而我們只是接收的又繳一次錢
這是什麼道理??

著作權要尊重沒錯
可是有如此漫天要錢的著作權??

不然就規定廣播電視不能播歌,因為那都有著作權
書店的書只能自己看
看完不能借給別人看,因為有著作權
圖書館裡面的書,進去看的人要依書籍再付費.........真不知道我們的智慧財產權的法令是如何定義的~

小弟突然想到,這幾年參加的婚宴都會播放新人準備的影片或投影片,

而且一定都會搭著播放充滿結婚情愛的歌曲,如果這協會一天到晚埋伏在

各大囍宴餐廳,我想一定成果豐碩.

不曉得我提出的情形會成立嗎?
heartwhere wrote:小弟突然想到,這幾年...(恕刪)

說不定早就這樣做了,只是大家婚禮場合免得傷和氣也就破財消災了(不過應該在喝酒前就收,不然一兩個人被一兩百個酒意正濃的賓客圍毆,治好了搞不好都還是扁的)!
更新訊息:得到智慧財產局回函了......

發函智慧財產局內容如下:
敬啟者,
看完鈞 局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請參閱分隔線下方引述)第四點中提到"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仍有兩點疑問求教:
1.公車的音響系統是買來就有的,並非刻意加裝,打開收音機,全車就會聽到,這樣算不算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
2.是不是購買原廠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電視機或收音機,甚至那種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來播放,就可以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因為並非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而是原廠的設定就是這麼大的功率,這麼多支喇叭.)
敬請 解惑惟禱!
Greene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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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220
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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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回函如下:

>>>>>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Lu,Shu-hua
To:
Sent: Wed,22 Oct 2008 15:51:22 Asia/Taipei
Subject: Re:著作權問題(97-A-10-156)
Greene您好!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本條款後段規定所稱「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係指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機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又所稱「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作為判斷的標準(請參考本局89年11月30日(89)智著字第89010974號函),合先敘明。

二、本局日前就「一般家用接收的接收設備」是否維持「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之見解一事,已於今(97)年7月21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7年第4次會議討論,會議結論「暫不更動現有解釋,未來則參考伯恩公約、日本法有關家用設備的解釋予以微調,並著重在是否已擴大播送的效果而創造了新的觀眾,……個案究為侵權使用或合理使用由法院認定。」(會議紀錄,請參考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2999&Language=1&UID=9&ClsID=96&ClsTwoID=196&ClsThreeID=0)。因此,有關 您所詢問利用公車買來就有之音響系統、具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收音機或有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等,是否涉及公開演出行為之問題,事涉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依據具體事實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三、鑑於相關爭議仍不斷發生,本局近日將就相關問題再收集各國資訊,以提供各界參考。

四、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ist.aspx)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洽(02)23767158與本局著作權組(一科)聯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97年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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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利用公車買來就有之音響系統、具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收音機或有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等,是否涉及公開演出行為之問題,事涉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依據具體事實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個人引申:(如果引申有誤,請幫忙更正.)
1.如果公車司機利用公車本身原廠收音機聽警廣,有沒有涉及利用著作權行為,要等公車司機真的被"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告上法院,再由法官依據具體事實來認定之. (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把這個問題交由司法機關認定.)
2.營業場所利用家用接收設備播放廣播時,家用接收設備之效果不能大於"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否則會涉及利用著作權行為.
十八世紀的音樂也有版權嗎?
Joseph5029 wrote:
十八世紀的音樂也有版...(恕刪)


曲應該沒有...
不過...
當某某團體演出之後...
就會出現某某團體演出的版本...
這版本就會有了...



我比較好奇...
到後面廣播會不會出現也要"收錢"...
目前有線電視好像因為跟第四台業者有簽約可以抽...
所以我們是付費收看有線電視...
到時候廣播會不會也跳出來說"我們也要收錢"?...
天啊...
每天都是錢啊...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衍生問題

路上到處跑的小黃
也都是營業場所
該協會為何不敢去抓小黃
反倒是抓公車司機

擺明著就是找碴
順其自然,可以解決的事,就不必擔心,不能解決的事,擔心也沒用
如果公車聽廣播要罰錢
那以後公車會不會分 有廣撥的公車 和沒廣播的公車啊??
跟當初分有冷氣和沒冷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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