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rd@ wrote:
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恕刪)
備份。
罰站犯了上訴那一條?5.嗎?
原來罰站是普通傷害,致死,重傷罪,及"暴力"公然侮辱。
告了告了!樓主可以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