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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學校的問題?還是我反應過度.....

weird@ wrote:
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恕刪)

備份。

罰站犯了上訴那一條?5.嗎?

原來罰站是普通傷害,致死,重傷罪,及"暴力"公然侮辱。

告了告了!樓主可以告了!

隨便你叫 wrote:
請問這位法律人,這幾...(恕刪)


304,309,134
badboype wrote:
備份。
罰站犯了上訴...(恕刪)


樓主本來就可以去吉...

前面有寫過,如果對一個大人做這些事是構成犯罪的話,沒理由對小孩就不構成犯罪!

Lch2506 wrote:
已經談完了...(恕刪)

不管是對老師,或是對家長來說,
溝通是一門藝術,
恭喜樓主啊,
這結果親師生三贏
weird@ wrote:
樓主本來就可以去吉...

前面有寫過,如果對一個大人做這些事是構成犯罪的話,沒理由對小孩就不構成犯罪!....(恕刪)


哇塞...你直接宣告老師犯罪耶!

還說你不想宣告。

weird@ wrote:
304,309,134

304?

badboype wrote:
哇塞...你直接宣告老師犯罪耶!
還說你不想宣告。...(恕刪)


哪宣告了?

只有看到你在宣告說別人宣告了!

小孩是人,所以憲法一樣保護。
享有受國民義務教育權利。
因此在學校具有特殊權利關係而以行政法規約束。
這是大法官只解釋大學生用意。
當然,這樣子做,就一堆論述出來。

但是近年亂搞人權,也不願如英國直接賦予教師逞戒權,所以教師法,教育法也是模糊帶過。 想要有人權也想顧到受教權。然後要學校自訂自己負責。

所以修憲,國中小取消義務教育,這樣才是你的第一步。 不然互相矛盾的法,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十幾年還是鬼打牆。

現在沒有明定,所以你說的是空話,相對我說的是屁話。
反正有人權就難波萬, 也不依照步驟修改上去。
全台灣教育好爛爛。
macross_sato wrote:
小孩是人,所以憲法一...(恕刪)


現行的法律就是沒有賦予教師懲戒權(但是家長有),所以對學生體罰的話因為沒有依法令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很有可能構成犯罪。

版上大多數人只是來閒聊的並沒有想討論法律,有興趣的自行去研究就好。
為什麼台中私校會發達到幼稚園要補習考私小?
就是許多家長擔心受教權被影響,因此願意接受約定,同意小孩管教方式。

但是就算有獲得家長同意,在國三會考後還是有層出不窮管教糾紛。
所以許多私校國三會考後是呈現不到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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