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01了嗎 wrote:請問買家東西收了沒?...(恕刪)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只要賣方是企業經營者,就算是買方尚未收貨,也是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的。
Eric0850 wrote:先聲明我在網路上買過...(恕刪) 風險的原因並不是運送方式,而是人的心態呀.交易本來就是誠信互惠的事情,那有因為選擇什麼運送方式,就有可以不取貨的.那反過來說買家是不是要承擔先匯款就拿不到貨的風險 ?下標後就是一種契約,雙方都必需履行,和用什麼運送方式是沒有關係的.
我也是個網拍賣家原本都覺得,貨到付款是給人方便,但是到最後,事實上都是給自己找麻煩。網拍事實上己經到了微利時代,像我們這種小資本營利的小賣家,就算是運費,久而久之也是筆不小的負擔。版主會這麼氣,大概也是忍無可忍了。
一堆人,自以為法律高手?誣告罪有那麼容易成立?拜託多學點再來網路發言好嗎.....更好笑的是,一堆人自以為法律專家,自以為消費專家,結果在我看來,都是鍵盤專家,買賣誠信本就應該遵守,60元又如何?難道要60萬才可以告官?拜託觀念好一點行不行,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樓主今天費心費神就是在為這個社會做小善事,導正那些腦袋只想佔便宜的消費者,結果在01看到啥?一堆惱殘,小善小惡都不會分。
小楊5311 wrote: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恕刪) 支持樓主,對方被告很明顯是自討苦吃吧畢竟不是當事人,或許哪天一而再而三遇到也會和樓主才取相同手法希望有的人不要一副置身事外刻意鑽牛角尖去說反對樓主的立場有些人就是不知道輕重才會犯下大錯,適時的喝止並不為過的!
在下是單純的網購消費者,很喜歡便利商店取貨付款,支持樓主的作法,但是告的法條看起來怪怪的,適用嗎?告錯法條,一定是會無罪的噢!樓主反而會有污告風險,被告犯A罪,原告提告B法條,律師只要主張沒犯B罪法條就行了。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