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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你今天01了嗎 wrote:
請問買家東西收了沒?...(恕刪)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只要賣方是企業經營者,就算是買方尚未收貨,也是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的。

Eric0850 wrote:
先聲明我在網路上買過...(恕刪)


風險的原因並不是運送方式,而是人的心態呀.

交易本來就是誠信互惠的事情,那有因為選擇什麼運送方式,就有可以不取貨的.
那反過來說買家是不是要承擔先匯款就拿不到貨的風險 ?

下標後就是一種契約,雙方都必需履行,和用什麼運送方式是沒有關係的.
說得好。憑什麼我做網拍賺辛苦錢,被棄標還要安慰自己請人喝一標清玉。
我不是做網拍的,但我有朋友做。那真真是辛苦錢。
還是淘寶好,交易兩方都有保障。
希望台灣可以引用支付寶這種支付方式。
我也是個網拍賣家

原本都覺得,貨到付款是給人方便,但是到最後,事實上都是給自己找麻煩。

網拍事實上己經到了微利時代,像我們這種小資本營利的小賣家,就算是運費,久而久之也是筆不小的負擔。

版主會這麼氣,大概也是忍無可忍了。
法律不是懲罰好人的,如果只因為60元小錢就算了

那麼惡劣之人,日漸消長,

板大,等待結果。祝你順利。
一堆人,自以為法律高手?
誣告罪有那麼容易成立?拜託多學點再來網路發言好嗎.....

更好笑的是,一堆人自以為法律專家,自以為消費專家,
結果在我看來,都是鍵盤專家,

買賣誠信本就應該遵守,60元又如何?難道要60萬才可以告官?

拜託觀念好一點行不行,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樓主今天費心費神就是在為這個社會做小善事,導正那些腦袋只想佔便宜的消費者,
結果在01看到啥?一堆惱殘,小善小惡都不會分。
小楊5311 wrote:
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恕刪)


支持樓主,對方被告很明顯是自討苦吃吧

畢竟不是當事人,或許哪天一而再而三遇到也會和樓主才取相同手法

希望有的人不要一副置身事外刻意鑽牛角尖去說反對樓主的立場

有些人就是不知道輕重才會犯下大錯,適時的喝止並不為過的!

在下是單純的網購消費者,
很喜歡便利商店取貨付款,

支持樓主的作法,
但是告的法條看起來怪怪的,
適用嗎?
告錯法條,一定是會無罪的噢!
樓主反而會有污告風險,
被告犯A罪,原告提告B法條,
律師只要主張沒犯B罪法條就行了。

請參考。

197414 wrote:
恕刪)

我都在Pchome與購物中心網購..下單後不要了..只要在訂單點因故不買
尚未出貨不會寄來.. 已出貨無條件叫黑貓宅配來取回..貨款全部退回

信誓旦旦的未來 wrote:
我只是比較好奇對方是...(恕刪)


原來你認為訂貨以後,發現其實沒必要買那件東西想反悔不買,是正常的嗎?????

有你的,不要在我賣場下標,無法接這種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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