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雙重國籍人士對台灣的權利與義務

francohuang wrote:
美國藉的公民想申請外...(恕刪)


我不回覆那個夾雜不清自取其辱的,但我可以回覆你,如果美國政府承認雙重國籍,英國人或日本人加入美國國籍就可以保留原本國籍,但事實上是需要放棄的,通常地點會在美國境內的原母國大使館內,因為要加入美國籍就會要在美國有居留事實,但當然也有特例(婚姻或收養)。

美國視本國籍持有的其他國籍公民權利於無物,最近的例子就是那個中東美籍被在原國籍被狙殺的案,如果尊重原有的國籍,要執法就得通知該國,因為美國國法不能延伸到其他國家去,可目前修法就是要授權對觸犯美國法律的海外美國公民,美國政府可以去其他國家抓美國公民,無論那個美國公民擁有多少其他國籍,美國政府就只認定他有美國國籍,所以才有依據可以抓人,如果沒有美國公民權,逃回自己國家就算了,有美國公民權,那就將會是另外的故事。而保障也是,不管擁有多少國籍,如果於海外遇害,美國政府就只會針對你擁有美國公民身份去處理,簡單說就是沒有踢皮球去其他國家的空間。

-------------------------------------------
由於這棟樓被鎖了,將最後一層提問者fs1013網友的PM回覆並公佈如下。2012/10/10 PM2:30

fs1013 wrote:
美國承認雙重國籍是存在的現象,也不會因為你入美國籍就強迫你放棄原國籍(恕刪)


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其他有正常國際地位的國家之公民要加入美籍,條件就是要放棄原始國籍。例子我舉很多了,不明白堅持看不懂有啥道理,若英國人要申請歸化成美國公民,必須持有拋棄英國國籍的證明書,方得能夠申請到美國公民身份,這是美國政府的移民規定。很多其他國的運動明星或電影明星最終會選擇歸化成美國籍,條件都是他們得拋棄原本國籍。

美國對公民持有其他國籍的態度也一直會修正,不是從開國以來就是一貫政策。因美國並不會總是承認一個國家,台灣跟中國還有前羅馬尼亞,前蘇聯都是很好的例子。所以美國政府的基本態度就是,法律上不容許美國人擁有雙重國籍,但是美國能理解一些移民可能會因為國際或原生國的政治關係而造成他原生國家的國籍無法拋棄,因此而來的雙重國籍現像自然會被接受。

但美國法律態度基本上不容許雙重國籍,並依此嚴格規範了美國公民,只是美國政府能理解並允許美國的新移民公民在某些狀況下可能持有雙重國籍。

實際的例子還有持六四血卡的某些中國民運人士,中國政府有中國法律可以剝奪他們的原始中國籍,但始終不願意這樣做(可能因為要他們接受中國法律的制裁),那些人自然無法做到美國政府的移民要求去拿到中國大使館簽發的拋棄國籍證明書,但美國還是給他們美國公民權,諸如此類的例子非常多,也不只侷限在中國人身上。重點在於,正常狀況下的其他中國人是要取得拋棄國籍證明書才能夠歸化美籍。

那個先拿移民局網站說明當美國法律,後宣稱自己有台美雙重國籍被其他網友吐槽的,就是搞不懂這一點基礎。特例不是通例。

新移民宣誓入美籍只是一個最後象徵性的手續,中間的法律程序要照跑,所謂法律程序就是移民考試,面談那些,最重要的是,跟美國政府有正常外交關係的其他國家公民要持國籍拋棄證明書繳給美國政府。我在美曾陪過不同朋友跑英國大使館,義大利大使館辦手續,雖自己沒有其他國籍可以拋棄,但流程多少曾目睹。而美國的外國學生或工作者很多,也不會只有綠卡,各種顏色的居留卡也曾見過。而之前網友舉的未取得公民身份的美國居民之綠卡,有法律規定的居留期限,某些人可能不遵守,但不代表那是合法,沒被抓到叫僥倖,跟逃漏稅一樣,要以身試法就得承受被法律制裁的風險。

由於在國際上大部份的國家不被承認台灣的國族定位,所以放棄台灣國籍的手續就被略過。這是國際事實。其他國家要放棄國籍,歐美各國互相移民的例子很多,過往德國人跑去加入瑞士籍的也一堆,瑞士移民法律就會歸定德國人要放棄德國國籍。

對本國移民的雙重國籍態度,全世界的正常國家大抵都一個態度:不允許。歸化的難民或是無國籍人士,亦或是特殊功勳獲頒其他國家公民權而不被要求放棄本國籍,本就不是常態,不能因為其他國家理解自己國家移民公民身上的不幸或是公民的單一特殊經歷,並將之文字說明,就扭曲成那些國家承認雙重國籍。台灣不能因為自己的特殊經歷就當全世界一個樣,那些英文網頁基本上就是給特殊情況的人的說明,正常狀況下並不適用,英國人不能拿那網頁去吵著要保留英國籍加入美國國籍,因不取得拋棄英國國籍證明,送件美國的移民局就是會被打回票。

台灣的國籍法也是否定雙重國籍,這才讓外國人入籍台灣有門檻。但一方面也跟其他國家不同,大開方便之門,讓原國籍人士可以一直保有國籍,即使拋棄過台灣國籍也可申請覆籍,這在其他國家不會是正常狀況。我見過最多的就是前美國公民弄到其他國家的醫療證明,亦圖證明自己因是醫療所需才歸化其他國籍,後來還想覆籍美國,但據了解,因此被移民局打回票的也不少。

Siedler wrote:
我不回覆那個夾雜不清...(恕刪)


自取其辱?是你吧,請不要用攻擊的字眼,不知道吞了幾包水泥,可別回我喔
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請看清楚稅制再來砲我 別只會當酸民....

soy2222222 wrote:
嗯嗯,不知道cape...(恕刪)

劉肯尼 wrote:
現在僑胞役男已經不行再像以前每幾個月出境一下去香港住一晚再回來,
是算一年待的總時間還甚麼!...(恕刪)


要看該役男是民國幾年出生的...

我依稀記得如果是民國 72 年以前出生,
並且在役齡前移民 (沒有簽過切結書) 的男性,
不得單次入境超過四個月, 否則三次之後會被兵役科補發兵單...
直至滿 36 歲除役為止...

至於民國 72 年後出生, 並且在役齡前移民的男性,
每年在台灣不得停留超過 183 天, 否則兵役科將補發兵單...
直至滿 40 歲除役為止...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一切都是基於該役男沒有簽過切結書的情形之下...
若有簽過切結書, 則不論如何都要當兵...

另外, 有些在國外已有家室或固定工作者,
兵役科有時會直接予以免役 (連十二天國民兵都不用...)

謹供參考...
依我的判斷:

1. 版主的朋友是利用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份進出台灣, 所以需要每3-4個月出境來避免兵役問題.
2. 目前僑居役男條款已改, 若未服兵役出生於民國X年(忘記了)後僑居役男一年內不能在台灣居住超過180天. 所以現在很多僑居役男就直接服役.
3. 既然版主的朋友出入境都用中華民國護照,他應該是用用中華民國身份就職工作.所以該繳的都有繳(所得稅勞保健保). 這些是逃不掉的. 我想版主朋友的父母親都幫他辦好.
4. 我不知道林書豪有沒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是就算他有護照他也沒有戶籍,所以也不能使用任何福利(比方健保). 假如出生後未再兩歲(忘記了)前入籍,中華民國政府規定需要居住在台一段時間才能申請戶籍(比方一年內360天需居住台灣). 今天林書豪就算用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也需要先在中華民國在外辦事處辦簽證.


美國方面

1. 美國允許,但是不鼓勵,美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但是美國政府規定取得美國身份後不可以再申請別國公民權.
2. 美國政府要求所有美國人進出美國一定要用美國護照.
3. 雖然美國移民在申請公民時會被要求口頭宣示放棄別國身份,但是實際上口頭宣示並不代表正式放棄.畢竟放棄先有國籍還是需要依照他國法令.
4. 重點是美國法令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 美國就算規定美國公民不可任別國公職,實際上也是需要本人去申請放棄,而不是美國自動消除國籍. 就跟綠卡一樣,照理來說綠卡持者一次不可以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可是實際上也有很多綠卡持者離美超過六個月綠卡也沒被沒收(取消).


鐘小刀Marco wrote:
請看清楚稅制再來砲我 別只會當酸民....(恕刪)


我的論點是雙重國籍的人享用雙邊的福利,如果雙邊的福利都要享用是不是雙邊的義務都要去執行,這包刮個人所得理應雙邊繳稅,才合理啊.
台灣境外所得稅制,對不起我沒看清楚,看完後驚覺即使您收入超過百萬也不用繳到稅,但您卻理所當然的可以享用台灣全民健保的福利.我個人的觀點是享有本國福利,請執行與本國同樣的義務.這就是全民健保的漏洞,請容我強調,這只是我個人的common sense. 如我所說的 Legally nothing is binding you. 但請您得了便宜之後不要賣乖....這樣會很酸嗎????找到漏洞,去鑽,很行,很厲害, and yes 是投機份子,如您所說的 "總比連投機都無能為力的酸民好多了"...Like I said leagally nothing is binding you, but ethically it so embarrass even to talk about it. For crying out loud, took an advantage already at least keep it to your self not even talk or brag about it....還有在南非即使是PR也可以申請部分benefit, 譬如"child support grant",剛剛上網查到的,真羨慕兩邊的benefit都可享用,羨慕喔...我好酸喔...好像吃了一整顆檸檬......

USP10 wrote:
有必要這樣攻擊人家嗎? 鐘小刀Marco每個月有按時繳健保費跟國民年金(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免稅), 試問為什麼不能享用台灣的福利?...(恕刪)


如果我的發言有造成你的不舒服,在此跟你致歉. 我只是看不慣,都已經佔盡便宜的人,還理所當然的認為是自己應得的.雙重國籍,並未執行同等的雙國義務,卻享有同等雙國福利是非常不合理的,即使在法律上並沒有違規.試問這樣的邏輯,去問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都會覺得不通地....
健保我有按時繳納費用 何以無法使用??我有盡義務繳錢 為什麼沒有福利享用??
再者 不好意思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如果你的common sense就是這種程度的話 那請你想辦法當上立委 修法來治我們 來符合你的common sense
對了
謝謝你幫我查了 Child support grant. 小犬與內人均是南非籍 我們的經濟能力並不需要去領這些錢 就給需要的人去領吧
對了 檸檬可以多吃幾顆 反正都承認自己是酸民了 而且還有益身體健康 祝福你喔
soy2222222 wrote:
我的論點是雙重國籍的...(恕刪)

個人始終認為

雙重國籍是腳踏兩條船

對兩個國家都沒有忠誠的意思

看哪邊先沉船 再跑


鐘小刀Marco wrote:
健保我有按時繳納費用...(恕刪)


不是跟你說了台灣的全民健保是給台灣人民的福利,你的按時繳費是佔台灣的便宜不是義務.台灣人民的義務是繳稅,房屋稅,汽車稅,燃料稅,個人所的稅....零零種種的萬萬稅. 您住在國外沒有繳到這邊的萬萬稅,憑什麼可以只單單繳個健保費就可享用台灣全民健保的福利.

看不懂英文嗎?不是跟你說法律上您是站的住腳的,但道德上是令人感到羞愧的.明明是佔盡台灣的便宜,還大言不慚,理所當然. 請你隨便去問個南非籍白人,如果他有同胞是雙重國籍,但住在他國且只繳他國的稅金但享用南非的福利,你想這個南非白人給你的回答會是怎樣?? 您既然一點都不窮,不需要去領南非的Child support grant,那麼有能力,那為甚麼還要來佔台灣的便宜,享用台灣的全民健保. 我是不知道酸民的稱呼是褒還是貶,至少我的酸不是無理的.佔盡人家便宜,還理所當然的人,請問這種人怎麼稱呼? 便宜都已經佔盡了,就請你低調一點,而不是一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不然怎樣....你馬幫幫忙....
  • 1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