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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大樓總幹事鎖車


intelligenceken wrote:
一堆人以為住戶規約很大...(恕刪)

規約是沒很大,但是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兩相合意契約即為成立,社區規約即為各所有權人表決合意遵守協議,在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下,釋放物權予管理者進行管制措施,只要有違反契約條款則願意接受管理者裁罰,鎖車條款即是,禁養寵物條款也是
今天爽報有一則新聞
一位住戶違背了社區規約裝了鐵窗(或是不符合的鐵窗)
門禁卡被消磁無法進入,上法院管委會是輸的.

基本上違背法律的任何形式的契約規約都是無效的

鎖車這就有危險了...
這個案例中,門禁卡消磁非規約中的規定,私法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符合比例原則,兩相合意下鎖車賠幾百算什麼,偷吃賠幾億都行
我寫爽報的標題給你看

裝鐵窗門禁卡遭取消14月
管委會辯住戶違反"社區規約" 判賠9萬

joy0325 wrote:
這個案例中,門禁卡消磁非規約中的規定,私法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符合比例原則,下鎖車賠幾百算什麼,偷吃賠幾億都行...


大哥你還是在那邊搞不清楚,
管你啥私法契約自治,
只要違反強行法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自始無效。

你都知道私法契約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國家法令那就更不用講是不是?
罰款幾百事小,
逼迫對方繳錢的手段合不合法是重點。
還兩相合意可以偷吃賠幾億咧,
如果偷吃的對方是在自由意志下領出幾億給你大概還沒話講,
但你可以把他關起來要錢或用槍逼他去提錢給你嗎?

就算不談鎖車可能產生的刑法強制罪問題,
光談比例原則就好:

管委會認為住戶不依規定停車,
不是想辦法將車移開違停處,
而是鎖起來讓車在那裡更動彈不得,
談得上什麼手段和目的間的正當性?
違反規約的是改變大樓外觀事項,而取消門禁卡並非規約中的規定喔
私法契約合意下,違反規定同意將車給予扣留繳納罰款後始得取回,兩方都同意了何來違反強制、公序良俗、比例原則呢?
判決書上說的 (只有節錄其中一段)

被告:管委會
原告:被消門禁卡的住戶

被告則辯稱:原告最初向被告管委會繳交裝潢保證金申請裝
潢施工時,僅表示施工項目為木作和室一間及油漆等工程而
已,嗣又申請增加鐵窗1台,因與被告管委會社區之施工管
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且被告申請裝潢施工時所出具之切
結書,亦載明不改變建築外觀、大廈外牆不得任意外移或改
變顏色、形狀、尺寸,以及外牆不得任意鑽孔…安裝、設置
物、棚架等,但原告竟仍違反規定安裝鐵窗及施作防水漆,
導致被告管委會所屬社區大樓之外觀形狀、顏色改變,且幾
經通知原告改善,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管委會因而依其切
結內容而未發返保證金,洵屬有據。又被告管委會之主任
管理委員即被告林新福進而依9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
定取消原告所有進出社區大門之感應磁扣,亦無不法侵害原告
之權利可言等語
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所以看來是鎖門禁卡規約一部分,但是沒有看到規約就不清楚
joy0325 wrote:
違反規約的是改變大樓外觀事項,而取消門禁卡並非規約中的規定喔


所以說你還是搞不清楚,
取消門禁卡的規定就算寫入住戶規約,
上法院也是會被判無效的。

joy0325 wrote:
私法契約合意下,違反規定同意將車給予扣留繳納罰款後始得取回,兩方都同意了何來違反強制、公序良俗、比例原則呢?


住戶如果違反規約,
管委會以正常的手段通知其繳罰款是ok的,
但逼迫其繳款的手段如果違反國家法令是無效的,
不管該規約是否經住戶同意通過。

如果車是住戶自己牽去管委會扣押可能是OK的,
或是於本人在場且同意下當場鎖車可能也是OK的,
管委會偷偷摸摸未經同意鎖車那就有違法之虞。

還兩方都同意就不違反強制、公序良俗、比例原則咧,
如果你是管委會主委,
請問可不可以加上一條:
女車主視姿色得以肉體抵償?
社區規約是經過所有權人同意通過的條款,各所有權人同意將車輛的物權交予管理者進行管制,白紙黑字下管理者何須偷偷摸摸鎖車呢?當然先通知限期移車可避免誤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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