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e wrote:
是嗎?
你是第一個說自己績效不到可以被解雇的人,
多的是抱怨工時長薪水低福利不佳但從不說自己績效如何的人,
事實上,台灣多數的公司並沒有在員工績效不彰的時候解雇員工,對吧?
只是想說什麼事情都要算的清清楚楚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應該是自己的一切也應該被清清楚楚地的檢討....
但...那真的有比較好嗎?
人是互相的,你仔細看一下我上面的發言,會覺得是斤斤計較?
你說像會計師事務所那種行業特性要加班之外,其他公司加班的理由為何?
上面極度爽,下面極度操的那種工作分配不均的狀況,造成員工要加班做那些老爽人工作,又不給加班費的情況有多少?
一切如果依照規矩走,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了。
另外,績效的判定都是上級,如果一個員工績效沒到,可能的因素很多,難道不該把所有因素都理清,確定是員工的問題再做裁處?
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問題做不完我會自己留下來做完才走啦,如果根本不急的東西還要逼你留下來做完,第二天塞給你其他的工作,該檢討的是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