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bird wrote:
...AIDS(愛滋病)有所謂的空窗期 有3個月 而捐贈的臟器時間無法撐不到那時候
怎麼檢驗阿? 所以有一半責任要在捐贈者身上 不然捐贈同意書上的問答勾選項要做什的?...(恕刪)
你沒仔細看新聞
這名捐贈者早就被列管了,所以早就驗過有AIDS並記錄在官方系統裡,問題出在醫院查核過於草率
所以前面也有很多討論,質疑台大查證疾病的標準作業流程
isohera wrote:
整個事件我還是認定最大的兩個缺失(別砲我,純屬我個人的看法)
(1)捐贈者家人明知道是同性戀還捐器官(良心告知勝過一切事後的檢驗)
isohera wrote:
(2)已是建檔的受監控的感染者,非新驗出者,為何不能在捐贈器官或血液的當刻用系統卡住...
(不一定要告知原因,但要出現alarm 告知不可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