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sky wrote:
按原PO本意的話 應該是所有的公家機關都不應該收費
因為我們都有繳稅 這樣的論點 非常的前衛
還是你覺得因為你難得使用 所以要免費
兩個月前的文章你也能拖出來鞭

如果你看完全文,得到的是這個原PO本意,那我真的服了你

tiansky wrote:
無論何者我真的無言了~連使用者付費的基本觀念都這麼薄弱
還可以說要把該法規砍掉 因為連立法目的都錯
你有沒有一點基礎的法學素養或基本經濟的概念
我真的很懷疑
不用懷疑,我就是沒有一點基礎的法學素養或基本經濟的概念

事情都過了這麼久了,GOOGLE要不要開放台灣人使用付費MARKET我已不在乎
反正想買的還是有辦法買
要用盜版免費的還是有門路可以用免費
不過我想問你
現階段台灣線上購物不是只有GOOGLE MARKET沒有符合過時的消保法規定
為何只有罰GOOGLE?
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偉大的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葉狀師有無違反上述規定?
再來看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我們來事後諸葛,請問偉大的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葉狀師罰了GOOGLE後
有達成他想要的目的嗎?和所造成的損害有沒有失衡?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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