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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那個法官應該認為這次救人事件.像是在划鴨子船一樣的悠閒.
所以不認定這"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的重點.

個人認為.命是自己的.自己的不注意卻要別人負責.怎麼也說不過去!!
綜上各家所述

1.這三個義消五告雖小
2.法官就是校門、家門、衙門
3.錢錢錢錢!!!
這篇看下來好誇張

標記一下

也學好多

有記者願意來採訪一下嗎???

我好想看記者訪問原告

原告:我真的不是為了錢!!!!!
1.緩衝時間? 從上船到翻覆中間經過多少時間? 這樣的時間 夠不夠穿上救生衣 ?

如果是一開船就翻船,救生員可能需要負責

如果是開船到翻船很久時間,救難人員已經叫你要穿,你還不穿 難道不應該自己負責??

2. 救難人員的義務要求到多高??
救難人員就政府機關要求的義務只到準備救生衣,告知要穿救生衣
依照生活常理來看,救難人員請你穿救生衣你會拒絕?所以救難人員可以合理期待被救的人一經提醒就會開始穿救生衣不是嗎?

那如果有足夠時間穿救生衣 還不穿上 這樣的危險不是應該要自己負責嗎




隨便講講 wrote:
救難人員就政府機關要求的義務只到準備救生衣,告知要穿救生衣


正常狀況下要勸導或教導救生器材的使用法,光告知”有救生衣”是不夠的,就供詞來說,救生員只有告知有救生衣,沒有說要他穿上(林姓被告說有聽到同伴說要死者穿上救生衣,但鮑姓被告自述只提到他有告知船上有救生衣,沒說要死者穿上),如果在正常狀況下,這真的是沒有”確實執行救難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

但是如果被告主張當時處於十分危急狀況,就不能當成正常狀況來要求了.我想知道法官用甚麼理由駁斥這說法.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隨便講講 wrote:
1.緩衝時間? 從上...(恕刪)


看完整篇
真的覺得

1.好人難當
2.救人反被咬
3.法律真是好一個文字遊戲
看了十幾頁挺義消的跟挺家屬的在一堆文字上爭
誰贏誰輸我還看不出來
我只知道我要是那個義消
就算是被判無罪我也夠嘔了,跑法院打官司要花多少精神時間金錢啊?
以後在台灣就是顧好自己就好免得救人還被告
老是覺得自己喜愛的品牌被抹黑與打壓,是一種被害妄想症的徵兆,請儘速就醫!

jedijack wrote:
!@#$%^&*()...(恕刪)


照你說的,以後施實後座須繫安全帶,那我坐計程車不繫安全帶,應該是罰司機才對,
為什麼法律說要罰乘客呢?

ps:坐計程車狀況應該不算危急吧~~

隨便講講 wrote:
如果有足夠時間穿救生衣 還不穿上 這樣的危險不是應該要自己負責嗎


有確認後才開走嗎?還是說完就走了?如果是後者基本上就有過失了

刑法上沒有過失相抵這回事,有過失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救難人員有過失並不代表受救人沒過失
例如今天車禍,雙方皆有過失
某甲人受傷
某乙車毀損

某甲可以告某乙過失傷害
但某乙不能告某甲過失毀損,因為刑法上沒過失毀損這東西..
而某乙也無法說某甲你自己也有過失,所以不能成立過失傷害
因為某甲受傷的重點不是甲有無過失,而是乙自己有無過失
但在"賠錢"上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所以誰賠誰還不知道呢!


沒穿救生衣也是受救人自己的過失,所以在民事賠償可以主張過失相抵,該不會真得有人以為原告拿的到600萬?

不過刑法上有過失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不管誰的過失多或少,最多只是量刑的考量

告訴你要穿,也確認你穿了,你也穿了,死亡結果發生則不用負責

告訴你要穿,沒確認你穿了,你也沒穿,死亡結果發生了,因為沒盡到全部的義務,所以有過失

告訴你要穿,也確認你要穿,你自己打死不肯穿,死亡結果發生了,受救人請自我負責

這樣我以後在路上或海上.河上......

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再也不會衝第一去幫人了..

很好奇~告他的人是為了甚麼?!..公道? 金錢??????....

話說:昨天我還在漆黑森林馬路上幫我們飯店的建教生扶機車與人..

(因為~他騎太快跑去當自耕農.....)..

現在想想.....恩~~幸好他沒反咬是我撞他..(當時路上就只有我與他..)..

等到別人發現時~我已經扶起他與倒一旁的機車..

看到這個判決.......(下次要幫人時我一定要三思~阿)真的感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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