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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Jodan wrote:
我是賣從國外帶回來的 VCD
花了 10 萬塊才擺平(恕刪)


驚!
這樣的話網拍二手書也是違反著作權法嗎?
網拍上搜尋 VCD 可以看到一大堆,而且很多都還是『全新』,到底規定是怎樣的呢?
雄辯是銀,沉默是金
ue0705 wrote:
1. 但審判實務上也認為著作的保護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
原創性,要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才算是有原創性(判決參照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字第 250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第2段之三)...(恕刪)


關於樓主的抗告書中提到"著作的保護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原創性"這點,在著作權法論中是站不住腳的.雖然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有給予所有權人排他性的權利,但原創性只適用在專利權中,而著作權從著作完成時,不需要跟任何機關申請,也不用標示任何"著作所有,翻印必究"的標語,即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樓主侵犯他人的排他性權利是確定無誤的,原告陳先生於法理上絕對站的住腳,所以不該再爭辯原告是否有著作權的保護.反過來的,樓主在抗告書中應該要極力爭取著作權法中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的權利,合理使用是法律為調和公共利益而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的條款,這是一般在侵犯著作權的抗告中常使用的手段.

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另外,在樓主的個案中,還有更令人需要注意的地方.
因為樓主侵犯著作權屬於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應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範,派出所所長已經完全侵犯樓主的人權了,而樓主也默許自己的人權被侵犯,這這這.........真是天大的冤望,真是為樓主叫屈.

幸好,檢察官大人明察.........
貪心不足的陳先生,祝福它以後窮途潦倒。

突然想到我之前分享的液晶電視圖片(通通自己拍的)
被Yahoo!上一堆賣家拿去用(很明顯的營利行為吧),看來......
塔綠斑網軍頭子已成淡水河浮屍,各位綠網軍繼續助紂為虐不怕成下一位?
感謝樓主提供這樣一個親身的案例跟大家分享,也為樓主最後法官裁決感到慶幸,法律是保障善良的人,又得到了一次驗證.......
個人有些關於這方面的常識問題

記得這方面圖會先申請智慧財產之類的
那麼假設我在不知來源作者或是以登記的情況下得到這張圖
那麼在網路上以什麼形式貼這張圖會有侵權的可能?
相對如何做可以避免?(加上註解之類的 在不知來源作者情況下 別說別貼就好= =")

另外一問
文章方面轉貼不知作者來源同上問題
silvertalker wrote:
驚!這樣的話網拍二手...(恕刪)

會這樣是因為後來的代理商條款......
只要是國內有廠商代理之商品(有點忘了是那些東西)
就不能在國內販賣國外版之商品......
我也很認真的看完了, 上了很好的一課.
一直我都在Mobile01 潛水, 這次怎麼也要浮上來給你一個回應.

用感動來形容我的心情吧~!

大家要小心哦, Tomorrow never know
http://www.flickr.com/photos/ackuma/
我想大家都不要去模糊了焦點, 重點是這是一個法律的時代, 注重智慧財產的時代.
樓主贏了是慶幸, 帶點僥倖, 但未來如果大家還這麼想, 那吃虧的可能就是自己了... 良心的建議.

不是自己的就別用, 很簡單.

就算是自己的, 內容有牽涉到他人, 那也要小心... 在 Mobile01 看到非常多人喜歡偷拍卻沒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照片... 知道在哪些板常發生吧?!
這是一篇很好的教育文
感謝原po大
能讓夥伴們學到寶貴的一課
大家彼此加油
barery24 wrote:
會這樣是因為後來的代...(恕刪)


那麼我們在交換二手物品的時候,不就時時處於危險?
因為不知道手的的東西是否有代理商條款。(一般人怎麼會得知?)
那麼跑單幫的那些人不就.......
這樣的狀況怎麼釐清怎麼避免?
實在是很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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