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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三本漫畫上銬,會不會有點超過阿!!!!!


rexjian wrote:
忘了還3本租借的書代價是公然上手銬移送法辦,
你認為這是合理的嗎?
你兄弟或朋友向你借個200元忘了還是不是也會比照處理呢?
...(恕刪)

書店若是你開的,怎麼做隨你
大家都比照辦理,你的店很快就收了
沒法律當後盾,誰會理你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法律也要用的適當,
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法律,只會變成擾民規定...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忘記還就不是"意圖",所以明顯法條與規定運用不當。

所以僅適用民事求償。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阿
現在根本不是啥健忘阿
而是惡意不還阿
對付這種人就是要給她教訓
讓她知道這個社會不是擺爛的最大

Taroko1005 wrote:
真搞不懂為什麼欠3本漫畫不還就要依"侵占罪"提告?
不能以民事訴訟討公道嗎?看是要100倍求償還是賠多少錢...
有必要做得這麼嚴格嗎?
民事訴訟了了就完畢了,刑事訴訟不一樣欸,如果定案會留下"前科紀錄"欸,搞清楚喔~~
要是有這樣規定的店家,我早就拒絕來往了~~
人總是有健忘的時候。
Taroko1005 wrote:
那為什麼檢方會屢傳不到?因為居無定所啊~~
如果要這樣固定居所的話,不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了嗎?
發布通緝之前也要有個配套措施吧
尤其像一些居無定所的,發地址都是到戶籍地,那剛好戶籍地沒人住,或是住在該地的不識字(更扯的:查無此住址)怎麼辦?


Taroko1005兄
您講得頭頭是道
但是跟這案件的狀況不符
請回到前幾頁或是到該新聞的網址裡面去看店家補足的細節好嗎?

店家有聯絡到該女的家人
店家想聯絡該女,該女不接電話,所以店家有留言

該女已經擺明了"擺爛"
也就是您所舉的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店家還要給他多少個機會呢…?


不要給爛記者的標題誤導了您專業的知識與正義的觀點…
你真的啥都不知道就到處亂炮
啥叫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店家要討回屬於自己的東西這樣也不行喔
請問從頭到尾店家又A了那個女生啥錢阿
反到是店家到目前為止還損失三本漫畫(小說)的錢耶
真的是只會顛倒黑白

Taroko1005 wrote:
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消費者都被當成A錢機器....

那消保會可以廢了,消保法可以刪了
Taroko1005 wrote:
忘記還就不是"意圖",所以明顯法條與規定運用不當。
所以僅適用民事求償。


提告時,法條引用不當,是有很大的機會不會判侵佔,

但這是要等到進法院後才會判。

但上銬是因為傳喚不到,很自然會變成通緝,這跟判哪一條是二回事。

要不要在找看看刑事訴訟法的流程出來看看啊?

而且,書早點還就不會弄到警局或法院了,不是嗎?

Taroko1005 wrote: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恕刪)



店家都已經通知該女了
卻還是被置之不裡
那還不是意圖?
不然那是什麼?
然後檢方傳喚不到
放任自己被通緝
自以為不過是三本書而已
不會有什麼大事
所以被告被銬剛好而已
chiang:啊勒,我又不是包青天,我怎麼幫你處理啦
新聞上面寫道

一名還在就讀大學的女學生,一年多前在內湖的漫畫店,租了三本漫畫沒還,店家告她侵占,結果王女因搬家未收到地檢署傳票而被通緝,沒想到警方6日直接到她打工的速食店,當眾將她銬上手銬帶回偵訊。


今年23歲的王OO(保障隱私故省略),目前就讀大學,平日在速食店打工賺錢,一年多前,在租書店借了三本漫畫沒還,被告上法院,不過因為搬家,沒有收到傳票,遭法院通緝,只因為價值大約300元以內的3本漫畫,就成了通緝犯,律師認為有待商榷,最扯的是,警方還直接進到速食店,在大庭廣眾下,將她銬上手銬帶回警局偵訊。


三本漫畫,讓女學生宛如罪大惡極的嫌犯一樣,被銬回警局,借漫畫,忘記歸還,付出的代價,真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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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起來......

是警察的錯,還是女學生的錯,還是記者炒作?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Taroko1005 wrote:
新聞上面寫道一名還在...(恕刪)



警方依法行政(沒錯)

女生放任自己被通緝(自己有錯自己承擔)

至於記者那就..........
chiang:啊勒,我又不是包青天,我怎麼幫你處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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