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h0709 wrote:
1.肇事逃逸.
2.酒駕致死.
3.破壞証據已遂.
4.企圖逃亡.
5.犯後態度不佳.
6.污賴他人.公然毀謗名譽.說是小弟開車
你要認真我就認真
2.沒證據,都是鄉民跟媒體在嘴炮
檢察官自始都沒有取得對方酒駕的證據
刑法採嚴格證據制
再來,目前刑法只有酒駕的條文,沒有酒駕致死
3.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無罪的
4.賣車算證據,一樣都是鄉民跟媒體在嘴炮
檢方要是憑一個賣車就認定逃亡,才真的沒救了
有逃亡企圖也只影響要不要收押,跟量刑無關
5.這點跟量刑有關,是法官決定
6.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
小弟告了?
前面也有人貼過了,過失致死+肇逃
在臺灣的判決普遍就是2年多
檢察官求刑2年半,並沒有因為他是外國人而特別優待
反倒是一堆人,硬幫人家扣一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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