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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樣說檢察官了
阿扁沒殺人都要求刑20年以上了
酒駕-肇事逃逸-過失殺人--2.5年還不用羈押

那該放陳先生出來了-我想他罪再重也比不過那英商可惡
怕老婆 wrote: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樣說...(恕刪)


等你了解羈押要件,
及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與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治法之刑責後來討論。
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
至今尚未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法院從重量處2年6月徒刑

比照:張榮味司機撞人肇事案

節錄:雲林警方:「(黃姓司機)因為受傷先去醫院就醫,應該是不算(肇事逃逸),因為他的車子還在現場啊。」

台北肇事被判刑........雲林的沒事.......

這樣萬一在雲林不小心出車禍......可以先就醫沒關係 凸
t9848108 wrote:
這樣萬一在雲林不小心出車禍......可以先就醫沒關係 凸凸...(恕刪)



你沒特權所以不適用。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要是發生在對岸
這個阿豆仔就準備要向包圍派出所的"大軍"痛哭流涕跪地求饒了


台灣的司法不僅是犯罪者
更是歪國人的天堂
就跟你們說台灣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加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

相信台灣司法還不如努力賺錢買把黑槍比較實在.
新三民主義:鄉民,公民,庶民
太誇張了吧
說謊+撞死人+無悔意
這樣才求刑2年半??
合理懷疑檢察官是看在他是英國人的份上
唉..對岸都敢處死英國毒販了
台灣卻放任一個英國殺人犯在那邊硬凹
這個案例是要告訴大家車上一定要帶一瓶酒,
萬一出了事,猛灌酒就對了!!
泛紅的菊花 wrote:看到外國人就軟.面對台灣人就硬

看不爽的是他的犯後態度.還推給別人.
又馬上變賣車輛.又買了票想要偷跑...
真是他媽媽的好兒子.他娘卡好......
然而.令人痛心的事.台灣法律既然沒有辦法給與嚴重的判刑..還說是從嚴...
原來....民怨就是這樣起來的...

一罪一罰..
1.肇事逃逸.
2.酒駕致死.
3.破壞証據已遂.
4.企圖逃亡.
5.犯後態度不佳.
6.污賴他人.公然毀謗名譽.說是小弟開車

偶不懂法條..但是好像不該只有兩年半...
pooh0709 wrote:
1.肇事逃逸.
2.酒駕致死.
3.破壞証據已遂.
4.企圖逃亡.
5.犯後態度不佳.
6.污賴他人.公然毀謗名譽.說是小弟開車

你要認真我就認真
2.沒證據,都是鄉民跟媒體在嘴炮
檢察官自始都沒有取得對方酒駕的證據
刑法採嚴格證據制
再來,目前刑法只有酒駕的條文,沒有酒駕致死

3.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無罪的

4.賣車算證據,一樣都是鄉民跟媒體在嘴炮
檢方要是憑一個賣車就認定逃亡,才真的沒救了
有逃亡企圖也只影響要不要收押,跟量刑無關


5.這點跟量刑有關,是法官決定

6.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
小弟告了?


前面也有人貼過了,過失致死+肇逃
在臺灣的判決普遍就是2年多
檢察官求刑2年半,並沒有因為他是外國人而特別優待
反倒是一堆人,硬幫人家扣一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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