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fm wrote:
欠稅爭議,業者自稱是對稅務「認知不同」,依法,總經銷賣了100元的衣服,要開一張100元的發票給客人,但實際狀況卻是由合作店也就是「門市」開發票,等於總經銷自行扣掉20元租金,只開「80元」的發票去報營業稅...(恕刪)
原來這叫做認知不同啊~~

jerrycfs wrote:
對於這個事情,簡單分...
因此政府最後會收到: 80x5%(港商已繳交) +(100-80) x 5%(國稅局認定逃類稅部份) + (100-80) x 5%(合作店家繳交)
=120 x 5% =6 比原本5元還多???
同時,這個部份(100-80) x 5%(國稅局認定逃類稅部份),還要加罰你3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