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到大父母給我的觀念總是息事寧人,我也認同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但…看完了整篇文章,我還是覺得原PO應該有所動作,讓本件原告有所警剔才是。
突然想起好幾年前,讀書時的一起網路遊戲詐騙事件,我被騙了大概價值一千塊的東西,為了這件事,我四處奔波、報案,到現在一點回應都沒有,反而是報案後過了幾個月,還遭對方上線嗆我:「不是要報警嗎?來抓我啊!」。
不知道對方現在怎麼了,如果警方當時認真辦案,抓到他,他是不是會改過自新?還是一樣繼續做壞事?而到如今警方一直沒抓到他,那他是改過自新了?還是愈騙愈大?這我也不知道了,我只覺得,該說的我說了,該做的我做了,其他就隨意了。
UNPHARISEE wrote:
十二、等待的心情開完...(恕刪)
三月的某一天,接到警局偵查隊的來電,對方先表明身份,是偵查隊的警員
請問被告不是原告上法院告由地檢署偵辦嗎<如下> 跟警局偵查隊有關嗎
時間又過了約2個月,突然間接到北部某地檢署寄來的公文,裏頭是一張通知書,通知被告了,不過案號還是他字案,要求我要到地檢署說明,上面還附上檢事官的姓名。
又過了約一個月,我收到了高檢署的公文,果然,移轉管轄成功了
又過了約二個禮拜,接到傳票了。上一次接到的是通知書,為什麼這次是傳票呢
有人知道上面的流程 通知書,為什麼這次變傳票呢
又過了一個禮拜,家裏的室內電話又有一通來找我的,是太太接的,原本我以為是同事,沒想到電話那頭說是管區,還很怕我誤認他是詐騙集團,立刻將他的姓名、電話、單位說明的很清楚。管區很不好意思,說,「請教你一件事你不要介意,你是不是卡到一件著作權法的案件,現在判決下來了嗎?」我嚇了一跳,怎麼這事連管區也知道了。管區繼續說了。「你知道我們吃頭路的,上頭叫我們怎麼做我們就得怎麼做,地檢署交待下來,要我問你結婚了沒?幾個小孩?職業等。」我當然告訴他了,然後也問他地檢署問這要幹啥?管區說,「我也覺的奇怪,看你的素行良好,著作權法又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案件,又還沒起訴,問這個要做啥他也覺的奇怪。」
請問有人知道為何地檢署要管區問你結婚了沒?幾個小孩?職業等
rexjian wrote:
對照一下另一位版友的吹捧:
差異真大說。
hammer0624 wrote:
該不會又是分身帳號又出現了吧.....
現在是只要講話不如你們兩位的意,就要先被你們(更正為hammer0624你)扣分身帳號的帽子了嗎?
講話都不用負責任的?
我說小康並沒有偏頗(原告或被告)
而小康 64F 講的是原告(unstone)所告無理,並非樓主所言無理
78~80F 是回其他人和樓主76F講的反控誣告的部份
請問這邊到底小康偏頗了誰?
意氣用事去鼓勵樓主反控誣告,不如有擔當一點直接說:『反控誣告敗訴的話,要幫樓主出多少費用吧。』
請去看一看樓主76F的文章,並不是所有告訴失敗,被告都可以反控誣告的。
UNPHARISEE wrote:
在檢、院時,都有移轉...(恕刪)
是不是漏洞我不清楚,對我來說,只要有人承辦,我就不認為這是個漏洞,最怕的是,各單位踢皮球,沒人要辦,這才是真正嚴重的事。
很多事其實可能有另一個層面的事實,或許因為本案中,你是處於被告的身份,所以你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好,但是如果身分轉換,你變成告訴人,你的想法可能也就改變了。
同樣的也發生在後面你與其他人對小康先生的爭議上。
你認為你有權利,你覺得你的權益受損,所以你要提告,那是你的權利,的確,小康先生說話有些過度干涉你的權利。
但是他說的並沒有錯,在現實的法律制度上,依你所敘述的事實來看,對方並沒有觸犯誣告罪。
有時候,有些人做的有些事情,雖然很可惡,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違法,不是因為覺得對方很可惡,就一定要告,而可以告得成的。
小康先生已經解釋為什麼不成立,你還是堅持要告,那麼就如他所說的,你和對方除了立場外,行為上並沒有差別。
明明沒有違反著作權,他硬是要告。
明明沒有誣告,你也是要告。
你告他,是因為你覺得他讓你的權益受損。
他告你,不也是因為他覺得你讓他的權益受損嗎?
你覺得他沒事告你,是任意興訟,浪費司法資源,是濫訴。
那麼你去告一個不會成立的罪名,不也是一樣任意興訟、浪費司法資源,是濫訴嗎?
同樣的事情,不一樣的角度,希望你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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