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
別忘了 , 政府有多少把握去控制 [開放騎樓供行人通行] 所產生的噪音與垃圾污染 ? 至少目前的騎樓垃圾污染可都是靠騎樓地主自己去解決 !
基本上政府給的好處吐出來,你就可以不必再承受這些委屈了!至於先前好處是誰在享受,政府沒在管。
討論至此,只能說,看你以後還敢不敢買有騎樓的房子!

js1657216 wrote:
基本上政府給的好處吐出來,你就可以不必再承受這些委屈了!至於先前好處是誰在享受,政府沒在管。
討論至此,只能說,看你以後還敢不敢買有騎樓的房子!
BSA wrote:
沒有一致性的玩意就沒有資格稱為法律 , 再找十個大法官來釋憲也還是要被打回票. 因為構成法律的要素之一就是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1589 wrote: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主要是指適用法律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用於法律制定平等VS法律適用平等之分類上,拘束執行法律者與立法者。
如果要說憲法第7條之「法律一律平等」,是指憲法平等權範圍為確保人民法律地位上平等。主要對應法律上平等VS事實上平等之分類。說明人民「事實上」的地位不平等,並非平等權所欲克服之目標。
我不知[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就是構成法律的要素之一,是那位老師教授的?很想知道閣下所認知的構成法律的要素有哪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