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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體罰學生前,請先想想自己做不做得到?

陳曉英 wrote:
現在老師最好的方式是無為而治
頂多是被罵教學不夠認真.........(恕刪)


前幾天新聞才報導,某位老師上課自己講自己的

台下有人聊天有人騎獨輪車

沒體罰、沒人受傷,還不是一樣上新聞…

要馬兒跑(上課秩序、成績、升學率)又不讓馬兒吃草(適度處罰、管教)

老師到底要怎麼做才對?
橫紋肌溶解症是一種人體肌肉細胞壞死的疾病。
目錄
[隱藏]

* 1 致病原因
* 2 致病機轉
* 3 致病藥物
* 4 參見

[編輯] 致病原因

造成橫紋肌溶解症的因素有很多:固定姿勢壓迫肌肉、過度運動、高壓電電擊、全身性痙攣、燒傷或被重物壓傷以及部分藥物不良反應等都有可能造成橫紋肌溶解症。

[編輯] 致病機轉

橫紋肌由於種種原因受到大面積損傷破裂之後,會釋放出大量鉀離子,迅速進入血液的鉀離子會造成肌肉細胞壞死,肌球蛋白溶解入血,大量肌球蛋白入血會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1. 直接傷害腎小管表皮細胞
2. 造成腎臟本身的血管收縮
3. 未來容易在腎小管中形成結晶而阻塞腎小管

從而造成急性腎功能衰竭可能致命。

贊成要一定程度的懲罰 但是並不一定要用打罵的教育方式 尤其是交互蹲跳

很容易造成橫紋肌溶解症 狀況嚴重點會有一定比率的致死機率

這邊許多支持體罰的人說不體罰如何管學生
那請問沒體罰的107個國家如何管教學生
不要再用自己過去的經驗套在現在

我有點好奇耶...
107個國家沒體罰....??

哪來的數據?? 每個國家的小學都去唸過??
aad64317 wrote:
這邊許多支持體罰的人...(恕刪)

那別人是怎麼教育的,怎麼成功的
等開箱
claude0630 wrote:
我有點好奇耶...1...(恕刪)
你沒上網
日本
1879年,明治政府教育令第四十六條禁止學校體罰(毆打、綑綁等)。
1886年,新頒各級學校教育令中刪除體罰禁令。
1890年新頒小學令中第六十三條,禁止小學體罰。
1947年頒《學校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指導上必要措施之時,可依據文部科學大臣(教育科學部長)之規定,給予學生及兒童懲戒。但是,不得施以體罰。」

南韓
初中等教育法第31條第7款:「學校首長依據本法第18條第1項本文規定進行指導時,除於教育上不可避免之情況外,對學生應採行非施予身體痛苦之訓育、訓誡等方法(按:「應採非體罰」不等於「不應體罰」,「除不可避免之情況外」等於容許例外。)2000年,教育部授權各校自行規範體罰,實質上等於解除一切限制,體罰問題因而惡化,後來因此被聯合國糾正,詳情請參考韓國允許各校自主規範體罰。這則社會新聞頗能反映實況。

北韓
以政府政策禁止中小學體罰。

參考資料


泰國
1950年代,泰國許多教師習慣以竹條鞭笞學生,常引發糾紛。
2000年十一月,教育部規定,徵得學生與家長雙方同意,就能在非公開場合體罰。據說,當時典型的體罰是,訓導人員以手或教鞭打手心或屁股,但不得辱罵,打屁股時,必須等學生雙手抱胸,微微翹起屁股後,才能出手,而且要打在肌肉較厚部位,學生挨打完畢,通常會合手鞠躬致謝。
2002年,教育部長素威.坤吉地曾發言暗示恢復鞭罰,引起反彈(見2002泰國教育部有意恢復鞭罰)。
2003年,兒童保護法第65條禁止學校體罰。


2007-12-18 12:32:12 補充

新加坡
1957年校規法第88條有條件允許體罰:「…1. 不得體罰女學生;2. 對男學生的體罰只能以輕杖打手心或著衣褲的臀部,其他形式的體罰一率禁止;3. 學校教師超過一人者,由校長執行體罰…」請參考2004新加坡南僑中學黃利發校長案。

馬來西亞
教育部允許校長或訓導人員體罰學生,但建議不得因「輕微冒犯」而體罰,如「中級冒犯」可打一至二下,「嚴重冒犯」可打三至七下。2003年,教育部曾企圖開放體罰權給所有教師。


2007-12-18 12:32:35 補充

印尼
兒童保護法第54條說:「兒童就學於學校等教育機構,應免於受教職員之暴力與虐待。」並未明文使用「體罰」一語。

沙烏地阿拉伯
以行政命令禁止學校體罰,體罰之教師會受到停職處分。

馬爾地夫
兒童保護法第10條:「學校的處罰應符合兒童的年齡,且不可影響他們的身心。」
教育部教師辦法第2.7節:「馬爾地夫法律不允許教師對學生施用體罰。」

以色列
1998年,以判例禁止學校體罰。
2000年,以判例禁止家長體罰,以色列成第一個立法禁止父母體罰的非歐洲國家。請參閱:以色列禁止教師和家長體罰。



2007-12-18 12:33:20 補充

美洲及大洋洲地區

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等八個省分及特區,在教育法或學校法中禁止體罰學生。Alberta、Manitoba、Ontario等四個省分,並未明文禁止體罰,但多數學校自行禁止體罰。
2004年一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依刑法第四十三項規定,允許教師及家長合理的使用強制力,但指出: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而言,「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實質上禁止了教師體罰。請參考本站加拿大的體罰法律。



2007-12-18 12:34:39 補充

美國
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體罰並未違憲。然而,與其說該判決贊成體罰,不如說,它以地方分權為藉口 ,拋燙手山芋給各州政府。有人說,如果在三十年後的今天重新審議體罰是否違憲,可能會有不同判決。詳情請看本站1970美國佛羅里達州杜魯中學萊特校長案。美國共有二十七州立法禁止體罰(持續增加中),如紐澤西州學校法第八十一條即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但州政府不禁體罰,不表示州內學區不禁止體罰,如 Rhode Island 州並不禁止體罰,但州內


2007-12-18 12:35:10 補充

所有學區均禁止體罰,還有許多州是州內大多數學區禁止體罰,故以學區禁止體罰比例來看,較能掌握全局。據知,全美前一百大學區內,九成以上學區禁止體罰,不禁體罰者也大都限制體罰的執行方式。
巴拉圭
巴拉圭以第1725/01號法律明訂「教育者憲章及相關法規」第7章第C部分第51條第D點規定:「教育者不得對學生施用有損渠尊嚴及個人身心發展之身體或心理上之不當對待。」

哥斯大黎加
兒童青少年保護法第5章(受教權)第66條a款:倘學生、教職人員遭受身體、精神上的不當對待,學校當局必須向教育部檢舉告發,教育部必須建立機制,有效地採行適當回應措施。

2007-12-18 12:35:59 補充

澳大利亞
澳洲共有六州及兩個特區,各地對學校體罰規定並不相同:首都特區、塔斯馬尼亞州,立法禁止公私立學校體罰;新南威爾士州以行政命令禁止公私立學校體罰;維多利亞州立法禁止公立學校體罰,但不及於私校;昆士蘭州、西澳大利亞州以行政命令禁止體罰,但允許合理管教之防衛;南澳大利亞州、北部行政區,允許體罰。

紐西蘭
1990年,教育增修法第139條A項:「禁止學校、機構和中心的僱員或任何代表學校監督控制學生的人,對已註冊或已就讀的兒童使用強制力作為糾正或懲罰的手段。」

2007-12-18 12:38:07 補充

2007年五月十六日,國會以113對7票通過,禁止父母體罰小孩,唯法案中亦規定,警方若認為違法情節輕微,得審酌是否執法。

美屬薩摩亞(即東薩摩亞,別於已獨立之西薩摩亞)
刑法允許教師合理管教,但教育部於1998年禁止公立學校體罰。

千里達與托巴哥(由兩個島組成的國家)
200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斐濟
1997年,教育部允許校長體罰學生。2002年三月, Lautoka 高等法院法官 Jayant Prakash ,審判一件性虐待案時,判定監獄的鞭刑和學校的體罰均為違憲而違法。教師組織激烈反彈,秘書長 Maika


2007-12-18 12:38:54 補充

Namundu 說,教師必須有權合理的管教學生,才能造就合法的國民。直至2005年一月,體罰違憲尚未正式納入法律。

歐洲地區

瑞典
1928年,修教育法,禁止「中學」體罰。
1957年,廢除刑法中照護者體罰的抗辯權。
1958年,禁止所有「學校」與「機構」體罰。
1960年,禁止「兒童照護機構」和「矯正學校」體罰。
1966年,親職法刪除「准許輕微體罰」的規定
1979年,經98%國會議員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且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的對待。」自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2007-12-18 12:39:29 補充

2000年,多項研究報告顯示,體罰問題大幅改善,支持體罰民眾大幅減少。
請參閱瑞典如何成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丹麥
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挪威
1936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英國
1986年立法禁止公立學校體罰(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
1998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翌年生效)。
2000年,蘇格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2007-12-18 12:40:00 補充

2003年,北愛爾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英國「教育技能部」文件10/99附件B(Annex B of DfES Circular 10/99)「有關對學生管教之注意事項」稱:校內不可直接對學生體罰,集體連坐處罰更不被容許;老師被允許使用合理、適當的力量以維持秩序,但只能用在自衛或緊急情況,且老師必須防止學生受傷,過度體罰則係一種暴力及犯罪行為,事後可能須接受法律制裁。

愛爾蘭
1982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2007-12-18 12:40:15 補充

法國
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學校實施體罰。1991年6月9日第91-124行政通函針對幼稚園及小學教育管理規定中,第3.2.2項明文規定:「任何體罰均嚴格禁止。」中學部份,2000年7月11日第2000-105號行政通令第2.2項明文規定:「施以之處罰必須尊重學生身體及其尊嚴:因此對學生所有形式之肢體或言語暴力、侮辱、激惱、貶抑態度均在禁制之列。」

參考資料



德國
1970年代禁止學校體罰。
學校法第53條第2項第7款明文規定:「制定校規特別需要注意事項:打攪課堂或其他學校活動或違反校規所採取之維護秩序方法,禁用體罰、傷害心靈或其他手段諸如集體處罰。」
1980年,修訂民法,規定父母應「與孩子討論有關照護和撫育他們的問題,努力達成共識」。專家指出:兒童參與涉及他們利害的事務的程度愈高,其身體安全就愈受保障。
1998年大選後,社民黨和綠黨組成聯合政府,達成禁止體罰的共識,遂於同年修訂民法,禁止體罰和心理虐待。



2007-12-18 12:42:06 補充

2000年,總理許洛德與各地兒童代表開會,草擬「兒童權利暨責任」章程,共七項條文中的三項是在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肢體傷害或懲罰。同年十一月,民法親屬篇增修的1631條第2項條文生效:「兒童有權接受非強制力(gewaltfreie;without the use of force)的撫育;禁止肢體懲罰、心理傷害以及其他羞辱行為。」

民法第1666條規定,當父母濫用親權或第三人行為等因素,使兒童的身、心或財產受威脅時,家事法庭可直接介入,並調整父母對親權之行使。

參考資料



2007-12-18 12:42:48 補充

兒童照顧保護法規定,主管單位有義務倡導以非暴力方式來解決家庭衝突。
除了維護兒童人權外,政府也有意藉此規定,改善青年犯罪率攀升的問題,因為根據研究,一個人的「童年的體罰經驗」和他「成年後的暴力傾向及反社會傾向」具有明確的關連性。此外,立法禁止體罰前,民調顯示多數人反對,擔憂父母淪為罪犯,後來政府提出「幫助,而非懲處」口號,強調立法目的是改變輿論,提供家庭不仰賴暴力就能解決衝突的資源,並將禁令納入民法而非刑法中,該項擔憂遂被克服。

參考資料


2007-12-18 12:43:14 補充

同時,政府舉辦「多尊重孩子一些」活動,由中央政府出錢,聯邦、地方當局、非政府組織出力,因地制宜的使用電視廣告、傳單印製、父母教材、公共活動、工作坊、成人課程等方法,以改變輿論,據初步評估,成效極大。請參閱德國的禁止體罰運動

比利時
過去,中小學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原則,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2000年3月,國會修訂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兒童有權得到身體、心智、性完整性方面的尊重,間接保障兒童不受體罰之侵害。

參考資料

人本教育基金會

2007-12-18 12:43:45 補充

奧地利
1974年,學校教育法第43.3節規定:「教師不得採用任何會傷及學生人格尊嚴的手段,諸如體罰、羞辱或集體連坐處分。」

瑞士
197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葡萄牙
195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希臘
1983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塞普勒斯
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參考資料

人本教育基金會

2007-12-18 12:44:06 補充

非洲地區

突尼斯
1998年二月,教育部要求全國各中小學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嚴禁體罰學生。突尼斯共和國位於非洲北端,全國共有5000多所中小學,230多萬名中小學生,逾全國人口四分之一。

南非
國家教育政策法案(1996)敘述,沒有人應執行體罰或使學生在任何教育機關內遭受心理上或肉體上的虐待。南非學校法案(1996)摘錄:1.沒有人應在校內對學生執行體罰;2.任何人違反/牴觸將因犯法而有罪,並在判罪時有義務負責因人身傷害之威脅或企圖所宣判的刑罰。



2007-12-18 12:44:27 補充

肯亞
2001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桑比亞
200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辛巴威
1999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那米比亞
199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放鳥光 wrote:
前幾天新聞才報導,某...(恕刪)


罰寫作業 ~ 不寫就記警告

家長不管就等記滿3大過找新學校吧 ...

那有生小孩不用教育的 , 那生個屁阿

支持小孩犯錯 家長連坐
體罰一直是台灣義務教育中老師的工具之一,很多國家以前也是,
現在體罰在這些國家都是被禁止的,這個工具被拿掉之後,
老師們還真的是沒有可以運作的空間,義務教育也沒什麼當不當的,
除非狂他記過送他上路(換學校),不然還真的沒什麼方法,
也難怪以前會有分前後段班制度,而分班制度對學生的影響又更甚於體罰,
很多人一路被打上來,但沒因此被打成心理變態或受創,
但有學生被分到後段而自暴自棄,也有學生為了留在前段班而努力。

其他同樣禁止體罰國家的老師有比較難當嗎? 好像也沒有,
甚至整個教育也沒有比較退步,我想這些國家在家庭、社會、媒體、企業
以及伴隨的價值觀,都同樣負擔起對學生教育的一部分責任,
而不是全丟給老師而已。日本的家長對於自己子弟學力表現可說戒慎恐懼,
老師不用打,學生在家中同儕就會承受相當的壓力。
美國爛的高中是帶槍上課的,但美國在大學的表現就莫名其妙地拉回來,
因為也不是人人都有大學可以唸,高中畢業認命去洗車的大有人在。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不用再把教育成敗的重擔全放老師身上,
我們的老師大概也不用去體罰學生,用傷害別人的手段,每天只要把書教好,
其他什麼也別管,學生再爛也是他自己的決定,不會有家長或校長說你不會教。
能嗎? 有嗎? 在我們指責這些失控體罰的老師的同時,我們有一同負起教育的共責嗎?
而我們一同逃避所造成下一代在教育上的無形損失,絶對超過體罰所帶來的。
要改善教育其實很簡單
不要讓笨蛋去當老師
不要讓笨蛋去對教育問題出意見
對的人自然會去把問題解決
我、我、我只有這一點錢...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我覺得拿他國教育來比較根本無聊至極

問題在於台灣根本不適用這樣的教育

要效法人家先了解自己適不適合!!

現階段的不體罰在台灣確實不適合

看看現今青少年的犯罪率就知道了

鐵證如山, 還有什麼好說的!


當你說為何不能像其他國家的同時

有沒有想過其他國家是否有出現青少年

飆車族.青少年胡亂砍人曾出不窮的社會事件

不要老是拿國外的數據來粉飾台灣出現的社會

現實狀況!!

還有人說不要讓笨蛋當老師, 曾幾何時老師

這樣負有意義的工作被踐踏到這樣了...如果沒有一定的實力

哪有資格當老師, 當你說這些話的時候, 有沒有

想過或許你才是那個笨蛋, 你有那樣的實力可以

做老師嗎?

p.s 我不是老師..但曾是學生, 我很感謝那些教導過我的老師

沒有他們不知道國文, 不知道如何算數, 不知道英文, 不知道

文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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