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等八個省分及特區,在教育法或學校法中禁止體罰學生。Alberta、Manitoba、Ontario等四個省分,並未明文禁止體罰,但多數學校自行禁止體罰。 2004年一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依刑法第四十三項規定,允許教師及家長合理的使用強制力,但指出: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而言,「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實質上禁止了教師體罰。請參考本站加拿大的體罰法律。
2007-12-18 12:34:39 補充
美國 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體罰並未違憲。然而,與其說該判決贊成體罰,不如說,它以地方分權為藉口 ,拋燙手山芋給各州政府。有人說,如果在三十年後的今天重新審議體罰是否違憲,可能會有不同判決。詳情請看本站1970美國佛羅里達州杜魯中學萊特校長案。美國共有二十七州立法禁止體罰(持續增加中),如紐澤西州學校法第八十一條即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但州政府不禁體罰,不表示州內學區不禁止體罰,如 Rhode Island 州並不禁止體罰,但州內
2003年,北愛爾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英國「教育技能部」文件10/99附件B(Annex B of DfES Circular 10/99)「有關對學生管教之注意事項」稱:校內不可直接對學生體罰,集體連坐處罰更不被容許;老師被允許使用合理、適當的力量以維持秩序,但只能用在自衛或緊急情況,且老師必須防止學生受傷,過度體罰則係一種暴力及犯罪行為,事後可能須接受法律制裁。
2000年,總理許洛德與各地兒童代表開會,草擬「兒童權利暨責任」章程,共七項條文中的三項是在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肢體傷害或懲罰。同年十一月,民法親屬篇增修的1631條第2項條文生效:「兒童有權接受非強制力(gewaltfreie;without the use of force)的撫育;禁止肢體懲罰、心理傷害以及其他羞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