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ylu wrote:
這還蠻值得討論的
.如果這樣說來 是否該由駕駛者負責?
駕駛者心虛造成衝撞員警跟開槍的連鎖反應
不應該由正當值勤的執法人員負責不是嗎?
換個例子 如果不是中槍 換成駕駛不當自撞
駕駛不應該賠償車上的受傷的人員嗎?
....(恕刪)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故警方應先行賠償,至於此槍擊之發生損害是否應由致使發生使用槍械之人負責賠償,
則應由法院依其因果責任關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