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樓主,不要在意來亂的意見,專心求償及刑事告訴才是真正解決問題之方式。反斗城之處理方式,我是不會再去消費。消費者自身如都不重視及維護自身權益,廠商哪會在意呢? 呵~怎你在維大力螞蟻那棟樓不是這樣說耶!你不是說消費者不能無限上剛嗎?怎來到這,你的說法改成:消費者自身如都不重視及維護自身權益,廠商哪會在意呢?你的說法也是反反覆覆的喔!
ltk_commune wrote:你在這裡說廠商只賠3...(恕刪) 我在原文寫得很明白, 誠意是那些3000是很明顯看得出來, 只是要打發消費者而已跟要不要錢及捐錢無關且, 你從那裡認為我"絕對"不是一開始就想把錢捐出去?從你這句絕對, 就看得出來, 到底是誰追著錢跑
ltk_commune wrote:主詞是"誠實"。...(恕刪) 樓主說謊了嗎?協商過程不能提請求金額嗎?不成立之金額很重要嗎?難道女友要你交代情史,你未將只是聊過天之女孩說明,就是說謊喔,你的標準真是匪夷所思。
台中小康 wrote:請問你的比喻與本件何干?有牛頭不對馬嘴之荒謬。...(恕刪) 哇開堂審起案件來了您要不要在仔細想一下有無關係?今天樓主不也承認了會變成這樣他也有疏失被機車的排氣管燙過是大家多少都有過的經驗我只是要提醒他小孩的看護不是那麼容易的還原到最初的最初若今天 樓主的千金在樓主100%的照顧下會不會有這樣的情形呢?台中小康 wrote:廠商在供消費者通行之走道擺放樣品或試用品,因其繩索讓消費者絆倒而受傷,請問廠商是否須負責? 我的答案是需要的那換我問個問題若在賣場裡某名消費者的小孩因在賣場奔跑不小心嚇到了一名老婦人老婦人因此撞到了貨架導致外傷這樣是要告賣場嗎?
台中小康 wrote:樓主,不要在意來亂的意見,專心求償及刑事告訴才是真正解決問題之方式。 ...(恕刪) 你這樣又害樓主於不義了樓主一開始就堅持不要一毛錢.只要求賣場改善購物空間安全怎嘛你又教他要求償了這樣到底是怎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