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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是否一定要讓導盲犬進入???

店家有權禁止盲人進入消費
當然也能禁止盲人的狗進入
MP4/13 wrote:
店家有權禁止盲人進入...(恕刪)


若那隻狗是合格導盲犬的話
這兩句就是違法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
若您想這麼做.....還是把店收了吧!
There is something more than you will ever see...
KLANGFILM wrote:
讓盲友被帶著法律光冕的導盲犬拖著,理直氣壯地見店就衝,無視他人選擇的權利,豈不讓原本就對殘障等特定族群存不知如何相處的人更是只看到一個人仗狗勢的畫面,不但製造衝突、對立、反感,也讓盲友失了自尊?(恕刪)

如果沒有這些您口中"人仗狗勢"的義工衝撞體制
現在帶著導盲犬的盲胞還是哪都去不得
到哪裡都會被"婉拒"

感謝現在有法律保障盲胞的權益
既然法規在那邊,義工們抽查店家有無違法,何錯之有?

有句話說得好:『不找碴就沒碴』。無論導盲犬具備怎樣的權利,同理心為人設想,大方問店家方不方便,不方便就把錢拿給別人賺,我相信盲友將越來越能感受到自重人重良性互動所帶來的溫暖。

沒有所謂的方不方便
店家不方便,就把店收了別開了
不然就等著吃罰單
就這麼簡單

您提到同理心
那明眼人為何就不能給盲胞一點同理心呢?
我自己不是盲胞
但我會想辦法體會盲胞眼睛看不見的苦
我願意犧牲自己一點小小的權益幫助他們
這真的不難
誤解 .....自刪文......15151515151
戒了咖啡的山羊 wrote:
若那隻狗是合格導盲犬的話
這兩句就是違法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
若您想這麼做.....還是把店收了吧!


山不轉路轉
當事店家可以對那個當事人說:

我不是禁止所有的盲人和盲人的狗進來
我只是禁止"你"進來
我有權不爽接待你這個澳客

這是店家的自由
不犯法
MP4/13 wrote:
山不轉路轉當事店家可...(恕刪)


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更慘

禁止導盲犬進入頂多罰罰錢

隱射進來的人是澳客

進而拒絕其人進來消費

主觀上客觀上絕對有犯意

而有公然侮辱的可能

結果本來是行政罰反而變成刑罰的範疇

高阿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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