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6

"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greg6143 wrote:
就知道會有這樣的謬論...(恕刪)


握手他也有私訊我,我也是回回去了
哪位狗臉的歲月完全搞不清楚自己舉的例子很糟糕
我想他應該連判決書連看都沒看過
xieb 因為人權,他可以矢口否認,警察拿他沒轍,那我的人權呢?wrote:


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那個不叫人權 辦案講求的是"證據"

所以才要有"檢察官"...

你的人權沒被剝奪啊!!

是治安不好 你損失的是財產
s6315488 wrote:
王清峰的立場不全然錯
站在家屬的立場也無可厚非
執行死刑的本來就是人而非神
你殺我所以別人可以合理化的來殺你嗎?
殺人償命什麼時候變成合理化?
那麼受害者是不是也成了法律認可的殺人犯?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我,我想我也會對王清鋒這一席話感到憤怒非常
但是...想想自己的哀傷應該由他人和社會全部承擔嗎?
這是自己所遇到的人生關卡本該自己面對,死刑真能換得快樂嗎?
陳進興死後白冰冰有從此忘卻哀傷而快樂生活嗎?
在上位者必須全盤考量取得各方的平衡點而不是濫情
有人說廢死刑會增加犯罪率
但有死刑對罪犯者來說殺一個殺兩個做大做小又有什麼差異?
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對的,那還用道德,法律幹嘛
真的恨就算殺了一百個你還是恨
死刑不死刑又有何差異
王清峰所想的不只是制度面這個"死刑"而已
我們小腦袋所想的他會沒想過...別傻了...(恕刪)


等有人把你家人強姦煮屍或砍死之後 ~ 你再來看看你說的這段話吧

廢除死刑只是變相鼓勵殺人.. 絕對不能廢除 .. 殺人者必須償命..

會殺人的人渣沒有必要留在世界上.. 你那麼愛裝神聖.. 那死刑犯免除死刑之後..

你要不要去領養幾個.. 贊成廢除死刑的人腦袋裡大概都是狗屎吧
wolf3wolf3 wrote:
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那個不叫人權 辦案講求的是"證據"

所以才要有"檢察官"...

你的人權沒被剝奪啊!!

是治安不好 你損失的是財產



我還是要說,你的論點和那種說"屢殺不死"的詭辯律師有何不同?

人贓併獲還要說沒証據,難道要我看到他偷我家才叫証據?你的車
上的東西不見得是你的,太棒了..以後持有槍械毒品的人會感謝你
的,他們也可以主張他家的毒品槍械不是他的...what a wonder world.
這種鬼邏輯哪個法官會採信?沒証據..那為何那個人還是因為竊盜
我家被關了,是法官瀆職囉?

只是治安不好?因為人權,警察不能對一個被人贓俱獲的人怎麼樣,
只要他矢口否認,我丟的東西就找不回來,這和人權無關,只和治安有
關?
wolf3wolf3 wrote:
你說我"鬼扯"
我都不見你對我說一句"抱歉"

還要我拿出啥其他 證明
你有沒有搞錯....
我是法務部 政策辯護人嗎?
...(恕刪)


嗯~
看來台端不是法務部政策的辯護人,
而只是法務部的傳聲筒。

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來為「憲法規定不能剝奪生命」這一論點說嘴的可是你耶
你到底能不能證明法務部新聞稿的效力和憲法本文、修憲條文或是大法官解釋文相當?

說鬼扯只是剛好而已...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你一直扯到憲法憲法,也扯到法務部,我在清楚貼一次
大法官很早以前就解釋過了,如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證據連結在此
司法院大法官

當你一直強調憲法生命權,大法官在很早之前已經很明確的解釋了,如上文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還需要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上面明確早出答案給你看了
請問你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嗎?


rexjian wrote:
嗯~
看來台端不是法務部政策的辯護人,
而只是法務部的傳聲筒。

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來為「憲法規定不能剝奪生命」這一論點說嘴的可是你耶
你到底能不能證明法務部新聞稿的效力和憲法本文、修憲條文或是大法官解釋文相當?

說鬼扯只是剛好而已...

(恕刪)


還用"台端"這種字眼
你是在給我下公文嗎?
真是服了你...好笑

話都你在說的....
我看來你是在
混淆視聽 張冠李戴 斷章取義 本末倒置

法務部的"新聞稿"只是在聲明
為何"暫緩執行死刑" 提出說明
並未對"死刑"是否違憲 提出解釋
何來 法務部 沒有釋憲權利之說...

民主社會是多元的社會
要容得下 不同的聲音
不是跟你意見不同 就說別人是"鬼扯"

彼此尊重是討論的基本精神
不想跟你計較 你卻得寸進尺

01 這個版 怎麼會有你這種人
不尊重別人發言
只想嘴砲 攻擊別人

何況..
現在只是對"廢除死刑"的議題
大家提出自己的意見與看法
進行討論而已


你不理性行為 對討論 這個議題有啥幫助嗎?

只會讓人覺得你 非常不成熟 非常的幼稚
就像小孩子吵糖吃 一昧的無理取鬧

誰家的小朋友 家長趕快帶回去吧!
別人已經娶妻生子 你還在旁邊玩沙..
這麼不成熟....

再次重申 以下是引用法務部 99.03.11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一)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
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二) 憲法規定我國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義務
聯合國大會已於2007 年與2008 年作成「尚未廢除死刑國家,暫停使用死刑」之決議。且《兩公約》及《兩公
約施行法》已於98 年3 月31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98 年4 月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14 日
批准《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之程序。《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其實質意義是正式向國際
宣示臺灣的人權保障將與世界標準接軌。憲法第141條明文規定,我國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是以,執行死刑有無違憲,有待釐清。

===========================我是分隔線===========================


以前解釋過的 現在不能再解釋嗎?
以前的法律不合時宜 時空背景不同

現在 都不必修法嗎?

"白色恐怖"下的那些為民主 為人權奔走 甚至坐牢的人
當時被政府'妖魔化" 現在怎變成 是人權鬥士 是英雄
所謂的"主流民意"一定是對的嗎?(我也沒說是錯的 這是疑問句!)

要不是有這些民主先進 流血 流汗
你今天怎能在這裡 大放厥詞

在高度民粹化的社會 任何違反傳統社會正義的作法
在媒體推波助瀾下 很容易 似是而非 積非成是

所以 以前大家覺得是對的事 經過這麼多年還是對的嗎?
那要行政部門做啥? 立法院做啥?

政黨必須有理念 有核心價值
若政黨只為了選票 過度民粹
而放棄自己的理念 理想
那這個政黨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廢除死刑"這個議題 是選擇題 不是是非題
沒有對與錯 是與非 野蠻跟文明的講法...
只是每個人對 生命價值 看法不同而已

更不要因為有人主張 "廢除死刑" 就說
他們 沽名釣譽 假仁假義 假道學 假慈悲 沒有同理心
只是一昧的攻擊與誣衊 把"廢除死刑"汙名化
這樣是有點情緒化了 這個議題是有討論的空間

從90年政府 已經在推動"逐步廢除死刑"政策
如: 把唯一死刑改成 相對死刑 立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等..
在不成熟的環境 及國人未達成共識之前
並不會貿然實行全面"廢除死刑"

王前部長 就是太白目 把話說死 躁進
所以才會有 個人主義 偽善 宗教信仰 ...等等問題
她今天下台了 問題就解決了嗎? 我認為是沒有..
她只是 政治人物 議題操作下的 "犧牲品" "替死鬼"

回到主題...
現在的"死刑"真的能降低犯罪率嗎?
依統計數據來說答案是否定的....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
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或許"諸九族"效果會好一點.... XD


"以暴制暴"對受害者的家屬 真的能撫平傷痛嗎?
受害者或家屬 因為加害者 傷害造成的傷痛
甚至許多家庭因此經濟上出現問題...
這時候國家做了什麼.....??

所以..
"廢除死刑"必須有配套措施
如: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等

當治安不佳 犯罪仍然發生時 這樣至少
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
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 將他處決了事

把罪犯一槍斃命 真能處罰到他嗎?
死人會有感覺嗎?..

只有處決罪犯 這樣叫"伸張正義"嗎?
這樣 我認為只是"報復"而已....


為什麼罪犯會犯罪 我們的基本教育有做好嗎?
經統計 多數罪犯大多是來自不健全的家庭
絕大多數死刑犯都是社會邊緣人
人格亦有所偏差 這些都是社會問題

把社會問題減少 教育做好 犯罪率自然降低
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
以上等等..許多的問題 需要國家去"深思熟慮"來解決

再來...
那些"死刑犯"已經聲請釋憲
司法院 並未不受理 已在程序中..

"死刑"違不違憲
每個人法律見解不同

你也不是大法官 你講那麼多有啥用
你在解釋 給誰聽... 是我嗎?
真是好笑 到極點...

我也沒說"死刑"是違憲 你那麼激動是@#$%@@$
你說我"鬼扯"..
倒不如說你自己"歇斯底里"....

由此可知
這個社會已經病了...
"有些人"還病的很嚴重....

只有覺得自己才是對的 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情緒化 盲從 別人的話都聽不進去 自以為是

有空 應該去看醫生 治療一下

像這樣的水準 人權團體 想要"廢除死刑" 根本是天方夜譚

再教育吧!!
先教懂得如何尊重別人 再來談人權吧!!

再回應你 已經無意義....
浪費我的時間....

你要砲就繼續砲吧...!!!!
xieb wrote:
我還是要說,你的論點...(恕刪)


老哥,說真的,你已經有點強辭奪理了,
的確,就算東西出現在贓車上,也不能證明慣竊是去你家的小偷....
頂多只能證明有人把賊贓放在他的贓車上或是賣給他,
而這個人是不是他自己,就需要更多的證據

以『理』論『理』才是正解,不要帶入個人情緒~

至於那些廢死的,自封聖人的,沽名釣譽的...讓你們看看『至聖先師』孔子說的吧:


論語˙憲問: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
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先去看懂這句話再來論要不要廢死刑吧!
鵬摶九萬,腰纏十萬,揚州鶴背騎來慣。事間關,景闌珊,黃金不富英雄漢。一片世情天地間。元。喬吉
BMW2007 wrote:
數沒死刑等有人把你家人強姦煮...(恕刪)
鬼扯胡扯那大多無死刑國家都是混蛋國家
greg6143 wrote:
老哥,說真的,你已經...(恕刪)
台灣就是敗在儒家思想
  • 1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