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g6143 wrote:
就知道會有這樣的謬論...(恕刪)
握手他也有私訊我,我也是回回去了
哪位狗臉的歲月完全搞不清楚自己舉的例子很糟糕
我想他應該連判決書連看都沒看過
s6315488 wrote:
王清峰的立場不全然錯
站在家屬的立場也無可厚非
執行死刑的本來就是人而非神
你殺我所以別人可以合理化的來殺你嗎?
殺人償命什麼時候變成合理化?
那麼受害者是不是也成了法律認可的殺人犯?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我,我想我也會對王清鋒這一席話感到憤怒非常
但是...想想自己的哀傷應該由他人和社會全部承擔嗎?
這是自己所遇到的人生關卡本該自己面對,死刑真能換得快樂嗎?
陳進興死後白冰冰有從此忘卻哀傷而快樂生活嗎?
在上位者必須全盤考量取得各方的平衡點而不是濫情
有人說廢死刑會增加犯罪率
但有死刑對罪犯者來說殺一個殺兩個做大做小又有什麼差異?
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對的,那還用道德,法律幹嘛
真的恨就算殺了一百個你還是恨
死刑不死刑又有何差異
王清峰所想的不只是制度面這個"死刑"而已
我們小腦袋所想的他會沒想過...別傻了...(恕刪)
wolf3wolf3 wrote:
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那個不叫人權 辦案講求的是"證據"
所以才要有"檢察官"...
你的人權沒被剝奪啊!!
是治安不好 你損失的是財產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rexjian wrote:
嗯~
看來台端不是法務部政策的辯護人,
而只是法務部的傳聲筒。
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來為「憲法規定不能剝奪生命」這一論點說嘴的可是你耶
你到底能不能證明法務部新聞稿的效力和憲法本文、修憲條文或是大法官解釋文相當?
說鬼扯只是剛好而已...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