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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xieb wrote:
看到高一小妹妹寫的,...(恕刪)


我覺得,如果真的要廢死,
我們不是被害者家屬,我們沒有任何立場

正如樓上許多人所說,如果今天變成了你的家人受害
你的心境能夠平靜到去接受且寬恕這些死刑犯的罪行?
這些人權團體的人,真有此遭遇再來倡言....不要廢言

沒有過那樣的錐心之痛...誰能夠真正的說:『我了解你的感受...』
王清峰今天抓白冰冰當擋箭牌...更顯示了他的偽善及不成熟
當然也顯示了白的成熟及大度
(雖然嘴上的無恨,但那種錐心之痛..真的無恨...不可能)

就像樓上有人說王清峰有女兒....如何如何的
今天王如果有白的遭遇,再去大發厥詞說:『我替死刑犯下地獄』『要執行就執行我吧』...

鵬摶九萬,腰纏十萬,揚州鶴背騎來慣。事間關,景闌珊,黃金不富英雄漢。一片世情天地間。元。喬吉
rexjian wrote:
你到底除了這篇稿還能不能拿出其他的東西來證明?


你說我"鬼扯"
我都不見你對我說一句"抱歉"

還要我拿出啥其他 證明
你有沒有搞錯....
我是法務部 政策辯護人嗎?

這裡只是01 "閒聊與趣味"的版
每個人都有 對事情的不同觀點

並不是 每個人都要有 跟你一樣的看法
加入一些 情緒性字眼或是在這裡嘴砲
只會讓人家覺得你很不成熟 不理性

討論是可以很理性與輕鬆的
每個人都是需要被尊重的

不是嗎?

以上是我發表的 "理性與尊重"

不是"理性與寬容".........XD


wolf3wolf3 wrote:
你說我"鬼扯" 我都...(恕刪)


要戰來這邊戰吧
hxxp://blog.yam.com/jostar2/article/25413990
fisheries wrote:
要戰來這邊戰吧hxx...(恕刪)


有啥好戰的...
fisheries wrote:
要戰來這邊戰吧hxx...(恕刪)


唔...

要境外決戰了...
本來可能拖著拖著一個都不會死的,因為她的多嘴,我想搞不好會掛掉幾個才行了
從某種因果關係判斷來看,這也算是她造成的結果了,到頭來她的手還是血...
我舉個我自己的例子.

我家前幾年遭小偷,報案後,過幾個星期,另一個分局通知我們要我們
去指認,到了現場才知道,警察是因為這小偷開贓車而追捕他,抓到後
在車上起出一些贓物,其中一台是我家的相機,上面有貼我老婆的姓名
貼紙和手機號碼,所以警察找到我們.

夠罪証確鑿了吧?但這小偷矢口否認有偷過我家,卻又交待不出我家的
相機為何會出現在他開的贓車上,但依舊死不承認,我請警察幫我問出
我家其它被偷的東西(價值約十來萬,包含一個內有不少重要資料的NB)
在哪,死都不肯說..警察就跟我攤手說:他也有人權呀,我們又不能對他
刑求.

所以,最後只找回了相機,其它東西因為"人權"一件都沒找回.我老婆因
為家裡被偷,那種家裡應該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那種安全感全然破滅,
夜不能眠,最後還得自己花錢每個月多花好幾千元裝保全防盜,以平復我
老婆的不安全感.好..犯人都有人權,我生命財產安全的人權在哪?我免於
恐懼的自由在哪?哪個高舉人權大旗的人可以告訴我?為了這個小偷,我被
偷了十來萬的東西,掛失取消存摺卡片花的成本時間,換鎖的錢,裝了兩年
以上的保全費,因為裝保全破壞的裝潢,我該跟誰討?人權團體嗎?

沒有受害過,奢談什麼人權?狗屁!

PS:警察也告訴我,看那人那種樣子,是不可能悔改的,連通知家屬家屬都說
直接讓他死在外面就好了,更扯的是這人才放出來沒很久,這次被抓也
背了不少案子,但大概幾年後又出來了...記得呀,下次去偷去搶那些人權
團體呀!
就知道會有這樣的謬論出現,我會這篇私訊公開
今天探討的是已經定讞的死刑犯,而非你所謂的污指偷竊等...
而且法庭審判自有審級制度來去把關,尤其是死刑這種大罪,法官更是謹慎...

而你舉了曾思儒做例子,不正是一個好笑的例子,
正是讓人看到法律可以為一個大家眼中的『殺人犯』如何開脫的好例子~

看了就知道,他就是殺了人,還有什麼『臨時起意,屢殺不死』
常理來說,一個人如果真是臨時起意,應在極度驚慌下,
而為何事後又要佈置成自殺?而如果真的『臨時起意』,發了狠要殺人
應該會直接讓他致命...用了水果刀還不致命?
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老師,不知道人體的基本生理結構,可以『臨時起意,屢殺不死』

而且有事證及物證,而曾也自白了案情(雖說自白不足以定罪)
這跟污賴偷錢又有何關係...那我們法院的審級制度是設假的囉?
那為何發回更審數次還是被定讞?
而且證據確鑿,難道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還不夠嘛?難道要殺人實況錄影?
或者說:『人有相似,或許是一個長個跟曾相似的人殺人?』
還是說以後都要是現行犯才可以被判罪?

都已經定讞了,我不想去談高院那些無稽的發回更審理由,
我只在案件中看到懂法的人自會去玩法,懂得怎樣替自己的客戶找出最有利的辯解之詞來脫罪或減輕罪行


狗臉的歲月 wrote:
若照您的邏輯
今天如果您被同事說你偷錢,但他又提不出證據,又鼓譟大家說是你偷錢,那就是您有偷錢囉?

我的重點是
法治的社會講求的是證據,檢察官要證明嫌疑犯有罪,就得提出無法攻破的證據,若無法證明某人有罪,那他就是無罪(法律上)。
而所謂壞人的人權保障,應該是說要求公平審判,而不是不執行死刑的保障,了嗎?

greg6143 wrote:
狗臉的歲月 wrote:
重點是定讞了就不會有冤獄嗎? 你敢保證嗎?
您可以看看這裡,也許您會有不同的看法
看這裡


說真的
你要大家看的部落格,是關於論曾思儒案的...我看了第二篇,就發現了作者的謬論所在

男老師殺了女老師。這一點看起來沒有疑問。但東森的用語是「凌虐致死」。聯合報則比較詳盡的說,「曾思儒到同事租屋處行竊,被何女發現,起意殺人,拿房間內的啞鈴重擊何女頭部;不顧何女哀求,又拿水果刀、鐵鍋、電磁爐等朝奄奄一息的何女猛刺或攻擊,離開現場前製造何女自殺假象。」

東森的寫法給我的感覺是,男老師是冷血殺手。聯合報披露的細節則不一樣,男老師是臨時起意而殺人,但他根本不會殺人,所以那人屢殺不死,這是一樁因為愚蠢而造成的殘酷。我想起「冰血暴」,科恩兄弟。(不是李安的冰風暴。)那就是一個「因為殺人技術不純熟,結果格外殘忍」的案子。那是真實案件,還是李昌鈺破的案。在他書裡那案子叫做碎木機謀殺案之類的。也想起「夢幻天堂」,凱特溫斯蕾踏入影壇的首部作品,真實故事改編,兩個十四歲小女生同性戀,其中一個的媽媽反對,兩個笨蛋就用一塊磚頭把媽媽活活打死了。

殘酷嗎?殘酷。但愚蠢與邪惡是有差別的,尤其是考慮量刑輕重的時候。聽到「凌虐致死」會想要判他死,但倘若是「臨時起意,屢殺不死」呢?


「臨時起意,屢殺不死」........真他媽的標準律師用語...
如果一個人臨時起意殺人,我想心情一定是惶恐吧!
而一個人在惶恐的時候,在一個「屢殺不死」的狀況..會是怎樣的心態...應該是會想趕快逃跑吧?
而曾...就是要殺人滅口來掩飾罪行,跟「臨時起意,屢殺不死」又有何正相關?
今天他因偷變強盜殺人,沒錯,或許起初無殺人犯意,
但都說了他是『缺錢花用』後才要偷,這樣的人往後不會再因『缺錢花用』而進行『偷』,不會因為『偷』被發現而變『強盜殺人』?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鵬摶九萬,腰纏十萬,揚州鶴背騎來慣。事間關,景闌珊,黃金不富英雄漢。一片世情天地間。元。喬吉
xieb wrote:
我舉個我自己的例子....(恕刪)


你舉的這個例子 跟"人權" 有啥關係
重點是"證據"

你不能證明車子上的東西就是小偷 偷來的

就算是自己的車也不能證明 車上東西都是自己的
何況他作案的車輛 還是贓車....

這個的例子重點是"證據"
不是"人權"

要是這樣辦案 都不用證據
天下不就大亂了....
wolf3wolf3 wrote:
你舉的這個例子 跟"...(恕刪)


他是開著贓車因為拒絕臨檢被捕的.
所以您的意思是他偷來了另一輛贓車?車上剛好放了小弟的相機,又剛好
在開上路時被警察攔檢?別逗了吧...現場人贓俱獲還變成我和警察誣賴他?
還叫沒証據?你這論點跟那種說"屢殺不死"的詭辯律師有何不同?指認當天
,原車主也有來領車,所以你的意思是該請警察盤問原車主是不是他偷我的車?
別鬧了好不好?

附帶一提,此人已被判決確定又被抓去關了,發院有發文通知我.

再來,因為人權,他可以矢口否認,警察拿他沒轍,那我的人權呢??

另外,我這篇主要想表達的意思是:只是闖空門就可以對受害
者造成如此大的影響,更何況殺害他們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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