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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rexjian wrote:
這種打高空的字,居然可以被你當成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那些"死刑犯"已經申請釋憲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每個人都有對事件的 看法與發言的權利
你說我"鬼扯" 感覺你很不理性



wolf3wolf3 wrote:

rexjian ...(恕刪)


看一下大法官在很之前就說過了好嗎,一值強調大法官解釋,
你說的也只是新聞稿,也不是大法官的解釋,大法官之前的解釋就是如此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恕刪)


你說的法務部那位硬凹的已經滾蛋了
她的話已經沒任何參考價值了
wolf3wolf3 wrote:
請看看法務部 新聞稿吧!
99.03.11 法務部新聞稿

所以我說 王清峰 就是話大多 說話沒經過大腦

一些情緒性的用語 不必看得太重 ...(恕刪)

jocoliu wrote:
看看吧! 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宣示寧願下台,任內絕不執行死刑
wolf3wolf3 wrote:
王清峰 沒說不執行死刑 只是"暫緩執行"...(恕刪)



我附上的新聞稿發布時間是 3/11(Yahoo 於3/11 凌晨 04:11 轉載自由時報的二手新聞)
您附上的新聞稿發布時間是 3/11 時間不詳(據信是上班時間)

合理相信, 法務部新聞稿在幫王聖人擦屁股!
xieb wrote:
夠了吧?這些該去吃屎...(恕刪)


今天一早看到的




原本要給她留面子給個台階下

結果還硬不下台

最後的結果就是...直接叫她走人
跟妖魔鬼怪扯救贖.....

要討論的是如何提升台灣變成無重大犯罪讓死刑歸近於零的社會國

但是目前台灣是法治國....所以不是討論如何救殺人做惡者...

並不是把誤判拿出來提就可以姿意無限上綱拿來當救贖藉口,

惡人的橫行就是因為有好人的姑息
引領國家民族從幽暗走向光明是吾等的心願 -
wolf3wolf3 wrote: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恕刪)


如果司法院真的這麼解釋,
那早就宣告死刑違憲了,
阿到底宣告了沒?

台端用來解釋『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的,
不是憲法本文、不是增修條文或釋憲文,
竟然翻來覆去就是同一篇法務部前部長說明個人理念的新聞稿,
你到底除了這篇稿還能不能拿出其他的東西來證明?

IvanTseng wrote:
看看人家內湖高中高一...(恕刪)


看到高一小妹妹寫的,主張廢死刑的團體,認為死刑只能對家屬起安慰作用,
並無實質幫助,還不如讓這些人以其勞動收入幫助受害家屬.

如果屬實..這些人權團體的想法和那些在辦公室吹冷氣治國的政客有何不同?
不少家屬巴不得買兇直接斃了這個禽獸,以在無窮盡的司法過程與心裡煎熬中
得到解脫,並幫被害人報仇雪恨,又豈稀罕這些加害者賺的臭錢?從頭到尾就看
到這些"人權"團體徹頭徹尾的幫加害人著想,自以為是的認為被害人家屬該如
何如何,誰為被害人和其家屬想過!?被害者家屬沒有義務原諒加害人,人權團體
也沒有權力要求被害者家屬該做什麼,該接受什麼,這些人以為他們是誰呀?那
麼關心人權,全搬去中國努力啦!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恕刪)


我猜是你在1254樓發文時

沒引用出法務部 99.03.11 的新聞稿的關係

所以他誤以為是你說的...
搞清楚,法務部沒有解釋權,只有大法官有權解釋憲法。

看起來之前有釋憲過了,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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