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這種打高空的字,居然可以被你當成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那些"死刑犯"已經申請釋憲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每個人都有對事件的 看法與發言的權利
你說我"鬼扯" 感覺你很不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