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shi wrote:講真的 先假設原po...(恕刪) 人世間的道理很簡單1.光明磊落----我所有的話,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就是針對你的言論2.事情確定才做出批評3.不影射攻擊他人人,只要批評的事情是真實的確定的,何懼?你左一句"特定人士",右一句"好恐怖",很有依據?你當然有發言的自由,我自然也有根據世間道理,詮釋你言論在一般人心中看法的自由有問題?先說說看,誰是你口中的特定人士再來談?動輒影射扣帽,豈是光明磊落?
erica0930 wrote:您確定我就是買家嗎!?您確定我是女人嗎!?請再回去看看我的文章吧! 不好意思…早就有預感有人會刪圖或改文…所以用ScrapBook把整頁都謢貝起來了…erica0930 wrote:掌握公家機關人員違法事件之證據的人是我採用干預行政的方式並影響檢舉人權益的人是您 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在知悉有不法情事時…都可以對該不法之事進行檢舉…並不是掌握違法事件之證據的人才有資格舉發…
飛翔中 wrote:現在看見康大發的文,說實在幫打電話也太閒了 +1 你又不是當事人..還幫忙查詢...我嚴重懷疑你就是寄件人...哈哈哈TO:erica0930加油........希望把這種害群之馬的公務員抓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