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第十點 你可以不開電視這個網站上有很多關於著作權的資訊說實在的 現在很多的法令規定我也覺得很不合理但是就是這樣台灣的法令已經比世界上其他國家寬鬆了我相信有些人有發現現在很多公共場所有電視播新聞或其他節目但是只有畫面 沒有聲音這也是因為仲團的原因一般來說 音樂著作人的仲團比其他著作人的仲團活躍它們會派人去看誰在播他們管理的音樂著作有的話 就會錄下來再要求店家和解店家為避免這些問題只好把聲音關掉這樣就沒有侵犯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了(但是仍有侵犯戲劇舞蹈著作或美術著作或其他著作的問題)
Gorden Lai wrote:我相信有些人有發現現在很多公共場所有電視播新聞或其他節目但是只有畫面 沒有聲音這也是因為仲團的原因 真的耶,無聲的電視越來越多了,落得耳根清淨。喜歡大聲放音樂的店家,很快就會被一一盯上了....
這樣還是會衍生一些問題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假設一營業場所也合法取得公開播送的權利那麼唱片公司付給電台的打歌費 是否也要付給該營業場所才合理因為唱片公司未取得該營業場所授權打歌這也是一種授權那各大賣場可以開始賣他們的廣播時間啦 另類收入同理可證該協會是否該派員去PUB或民歌餐廳 抓歌手唱觀眾所點的歌或去數歌 打烊後結帳這樣以後點歌 有可能要自己付費同上理 紅牌民歌手或樂團 可以賣歌唱時間來打唱片公司的歌EX:蕭敬騰 在桃園很紅那時 他可以收費幫唱片公司打歌
club45josh wrote:簡單來說就是錢....我想隨便走各舞廳PUB就賺翻這個社團法人了....(恕刪) 應該不至於!這些地方都是"有力人士"~~~老虎捏!怎麼敢碰...ˊˋ都嘛是我們這些市井小民被當羊宰...
下面信件是小弟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與初步得到的回應.如果有真正的答案會再張貼.-------------------------------------------------------------------->>>>> Forwarded As Follows <<<<<From: hotline<hotline@tipo.gov.tw>To:Sent: Fri,17 Oct 2008 11:55:29 Asia/TaipeiSubject: Re: 求教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敬啟者台端所詢問題已交辦相關單位研議處理中將儘速回覆給您不便之處敬請見諒智慧局 敬上97.10.17-----Original message-----From:To:hotline<hotline@tipo.gov.tw>Cc:ipocr<ipocr@tipo.gov.tw>Date: Thu, 16 Oct 2008 15:05:42 +0800 (CST)Subject: Re: 求教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敬啟者,看完鈞 局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請參閱分隔線下方引述)第四點中提到"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仍有兩點疑問求教:1.公車的音響系統是買來就有的,並非刻意加裝,打開收音機,全車就會聽到,這樣算不算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2.是不是購買原廠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電視機或收音機,甚至那種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來播放,就可以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因為並非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而是原廠的設定就是這麼大的功率,這麼多支喇叭.)敬請 解惑惟禱!Greene敬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220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一、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二、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