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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知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

greg6143 wrote:
錯他們都嗆聲說了"你...(恕刪)


韓文的也有嗎
要是哪天大家都付了錢了事,改天又有一個團體跑出來說,又侵權.
說你簽的是別的協會的約,但你有放到我們這個協會的版權歌,那是不是又得在吵一次?

沒錯
每個協會有不同的著作人
所以電視台or電台都會付錢的所有仲團
拿到授權
避免這個問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
第十點 你可以不開電視

這個網站上有很多關於著作權的資訊

說實在的 現在很多的法令規定
我也覺得很不合理
但是就是這樣
台灣的法令已經比世界上其他國家寬鬆了

我相信有些人有發現
現在很多公共場所有電視播新聞或其他節目
但是只有畫面 沒有聲音
這也是因為仲團的原因

一般來說 音樂著作人的仲團比其他著作人的仲團活躍
它們會派人去看誰在播他們管理的音樂著作
有的話 就會錄下來
再要求店家和解

店家為避免這些問題
只好把聲音關掉
這樣就沒有侵犯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了
(但是仍有侵犯戲劇舞蹈著作或美術著作或其他著作的問題)

Gorden Lai wrote:我相信有些人有發現
現在很多公共場所有電視播新聞或其他節目
但是只有畫面 沒有聲音
這也是因為仲團的原因
真的耶,無聲的電視越來越多了,
落得耳根清淨。

喜歡大聲放音樂的店家,很快就會被一一盯上了....
這樣還是會衍生一些問題

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假設一營業場所也合法取得公開播送的權利
那麼唱片公司付給電台的打歌費 是否也要付給該營業場所才合理

因為唱片公司未取得該營業場所授權打歌
這也是一種授權
那各大賣場可以開始賣他們的廣播時間啦 另類收入


同理可證
該協會是否該派員去PUB或民歌餐廳 抓歌手唱觀眾所點的歌
或去數歌 打烊後結帳

這樣以後點歌 有可能要自己付費
同上理 紅牌民歌手或樂團 可以賣歌唱時間來打唱片公司的歌
EX:蕭敬騰 在桃園很紅那時 他可以收費幫唱片公司打歌
club45josh wrote:
簡單來說就是錢....我想隨便走各舞廳PUB就賺翻這個社團法人了....(恕刪)

應該不至於!這些地方都是"有力人士"~~~老虎捏!
怎麼敢碰...
ˊˋ都嘛是我們這些市井小民被當羊宰...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下面信件是小弟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與初步得到的回應.如果有真正的答案會再張貼.

--------------------------------------------------------------------
>>>>>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hotline<hotline@tipo.gov.tw>
To:
Sent: Fri,17 Oct 2008 11:55:29 Asia/Taipei
Subject: Re: 求教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
敬啟者
台端所詢問題已交辦相關單位研議處理中
將儘速回覆給您
不便之處
敬請見諒
智慧局 敬上
97.10.17
-----Original message-----
From:
To:hotline<hotline@tipo.gov.tw>
Cc:ipocr<ipocr@tipo.gov.tw>
Date: Thu, 16 Oct 2008 15:05:42 +0800 (CST)
Subject: Re: 求教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的衍生問題
敬啟者,
看完鈞 局關於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請參閱分隔線下方引述)第四點中提到"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仍有兩點疑問求教:
1.公車的音響系統是買來就有的,並非刻意加裝,打開收音機,全車就會聽到,這樣算不算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
2.是不是購買原廠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電視機或收音機,甚至那種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來播放,就可以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因為並非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而是原廠的設定就是這麼大的功率,這麼多支喇叭.)
敬請 解惑惟禱!
Greene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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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220
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
二、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這篇要堆一下

讓更多人知道這個鳥協會 還有法規
如果不同的唱片公司組成不同的音樂保護協會

那不就要被扒好幾層了

一個廣播節目所撥放的音樂和歌曲不可能只撥一家唱片公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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