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是學校的問題?還是我反應過度.....


badboype wrote:
有嗎?
誰當官?
法...(恕刪)


不就特別權力上對下的那些人。

特別權力關係被宣告違憲後仍唸唸不忘權力滋味。

weird@ wrote:
不就特別權力上對下的...(恕刪)

此事件訴訟了?
被誰宣告?法官?大法官?

還是你?

badboype wrote:
是啊…全班十多人,別人不罰偏偏罰樓主孩子與那幾位打球的。
暗!怎麼不是全罰,還是全都不罰?老師還真有問題喔~
多...(恕刪)

不受教

badboype wrote:
此事件訴訟了?
被誰...(恕刪)


我覺得可以由你來宣告喔!
weird@ wrote:
我覺得可以由你來宣告...(恕刪)


拿著憲法當令箭...暗!到底是誰?

badboype wrote:
拿著憲法當令箭......(恕刪)



就 翁岳生、吳庚...

歐,好離題。
這個人權鬥士應該活在古早時代。

釋字第382號,與釋字第684號,針對『大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做出解釋。
我倒是沒找到針對小學生的解釋。 所以老話一句, 哪裡違憲了?
你知道為什麼大學生有不同於小學生嗎?

所以我之前才建議等2022憲法法庭開了,去把小學生,大學生弄一樣, 或是乾脆取消國民義務教育不就成了?

難怪台灣會被日本 韓國 新加坡這些人權有疑慮國家海放, 因為我們有人權就飽了~
weird@ wrote:
就 翁岳生、吳庚.....(恕刪)


macross_sato wrote:
我倒是沒找到針對小學生的解釋。 所以老話一句, 哪裡違憲了?...(恕刪)


小學生不是人所以沒人權?
話說以前美國的黑人和婦女也是沒人權的...


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weird@ wrote:
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
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
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請問這位法律人,這幾項在樓主小孩的例子裡,哪一樣發生了?
  • 1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