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好離題。這個人權鬥士應該活在古早時代。釋字第382號,與釋字第684號,針對『大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做出解釋。我倒是沒找到針對小學生的解釋。 所以老話一句, 哪裡違憲了?你知道為什麼大學生有不同於小學生嗎?所以我之前才建議等2022憲法法庭開了,去把小學生,大學生弄一樣, 或是乾脆取消國民義務教育不就成了?難怪台灣會被日本 韓國 新加坡這些人權有疑慮國家海放, 因為我們有人權就飽了~
macross_sato wrote:我倒是沒找到針對小學生的解釋。 所以老話一句, 哪裡違憲了?...(恕刪) 小學生不是人所以沒人權?話說以前美國的黑人和婦女也是沒人權的...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weird@ wrote:體罰所可能構成之各種刑事責任,依實際的行為態樣及結果尚可區分為下列七種罪責:1.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2.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3.暴力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4.毀損器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5.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前述四種罪名者,應依其所犯之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論以「不純粹瀆職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6.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7.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請問這位法律人,這幾項在樓主小孩的例子裡,哪一樣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