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種人的確不該放出來但個人認為當罪證確鑿時.這種人也不需要宮刑.直接處死比較快些(還給機會勒.想都別想)何必浪費正常國民繳稅的血汗錢繼續養這些人???然後養了幾年.再放出來跟正常民眾搶飯吃.甚至再度搞的人心慌慌呢?!!!有所謂嚴刑竣法.很多時候還是需要的...不然就是有些人不怕死.但卻該死
其實我也不贊成把他放出來只是需要立法院通過法案,看是要用極刑處以『物理性去勢』『化學藥物去勢』或者累犯者『長期監禁監獄或醫院』才有辦法吧?1-這問題現今法律根本無解,他這個案子他已經被關十幾年了,他剩下刑期只剩三年多。前面有人提到,現在放出來,那當初法律判假的?根本就不正確,因為法律原本就這樣判,他遲早會跑出來,所以根本是要立法、修法,改看看這類累犯的解決之道。2-他有權申請假釋,也的確符合要件,無奈還是修法問題,如果可以讓他這種累犯不得假釋,那還可以。3-這些關很久的人,無論是強姦、殺人等,如果關終身監禁,又是否有人覺得為什麼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關他們?(就像之前假釋的案件一樣,一些煙毒犯,是否又要國家養他們?不是常常在批評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嗎?有些媒體因為政治支持立場不一樣,就換了腦袋,假釋卻變成了大篇幅報導成罪大惡極的事),如果收容所關不下去,要蓋多一點,要用到您納稅人的錢是否又願意?(如果全民都覺得願意多蓋幾間監獄,我倒是樂觀其成啦)4-台灣的法律不只要得從立法院修改,還得從司法體系的法官開始改革,許多案子 騷擾案子如襲胸也都判無罪、高雄也有警察辛苦抓飆車族卻縱放的例子5-台灣本來很多法律就是保障壞人,加上主審的法官有時候基於自己的主觀、甚至政治立場亂判,侵佔人民財產可以無罪、詐騙可以無罪、貪污可以無罪、殺人、強姦有時候都判的太輕,這些都得從根本的修法跟司法改革著手。所以得弄清楚事情前後順序,而不是只看到 『法務部』同意假釋,然後就開始批評為什麼『政府』丁丁要把他放出來當然我的理想是立法院立法,把這種殺人放火是唯一死刑(炸彈客那種也是,不然改天你去火車站被炸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奸淫擄掠的人(如此案這類的人)是直接化學去勢甚至物理去勢。但是.....會不會又有人權團體跳出來講什麼?PS:另外煙毒犯、強姦犯總是跟經濟無關了吧?詐騙集團也是經濟在怎麼好都會有金光黨的存在、詐騙集團的存在,所以別把罪都歸類在經濟蕭條什麼鬼的,然後怪政府亂怪一通。並不會因為經濟好,強姦犯就不存在,上流社會還是有人吸毒......事情要討論根本跟源由,而不是亂導向、亂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