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請律師民事的部份包括和解都是自己寫(並不是指用手寫好嗎?當然手寫也是可以啦),各地法院一樓都有資源可以應用,當然要認真準備才能打有把握的仗。反正這類的案件就是到電磁資料的公司申請調資料,報案寫筆錄,檢察官偵查,與被告接觸,上庭調解,和解,了不起就這樣而已,做為一個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從頭走到完差不多一年。講很簡單也不太簡單,講容易其實也要有心。
Ayoomi wrote:你也真夠閒的 這樣就要告人 實在是浪費法律資源何況這種手法很難不讓人聯想到網路訟棍 不會,一點也不會浪費法律資源。因為這是在台灣教育正確的「言論自由」之觀念最好的方式。『每個人都有「權利」說自己想說的話,但是每個人也有「義務」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起全部的「責任」』。
Molonlabe wrote:不會,一點也不會浪費...(恕刪) 完全同意!網路發言討論會動肝火無可厚非,可以保障言論自由但也要有所限制,而不是無限上綱。用語言或文字作人身攻擊,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支持提告,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要給對方知道網路言論也該負責。
leon650325 wrote:合解算是好運了上次有...(恕刪) 或許這類案件走到法院,調解解決問題,也是一條出路。不過小弟還是覺得,管理員>黑名單>>法律,不要跟著辱罵的人起鬨,才是長遠方法。也恭喜樓主解決問題,告一段落雖不能完全滿意,也是了卻一樁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