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興趣看下去就看吧!保險法54條保單條款第一條都是用看的,那邊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第 7 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只有生病的時候才會去仔細看清楚保單內容,78年我就保了南山的癌症險一個單位,到現在要理賠的時候才發現只有住院一天1000,出院門診醫療金還有規定次數住院的兩倍,其他的費用手術及癌症險完全都沒有,有哪個癌症病患出院了門診次數不超過住院的兩倍,更好笑的是把所有的單據都備齊給保險公司感覺就像石沉大海,甚至沒消沒息快一個月,所以保險一定不能保同一家,中壽遠雄理賠速度比快的,這次得到癌症中壽讓我補償我醫療缺口(因我的癌症自費項目做了160,000基因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