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Tiger wrote:蘋果新聞 不知有沒...(恕刪) 埃,沒救了這個!原來真理大學法律系的法律常識竟連一個小學生都不如?(其實我也不意外!)"4嫌得知後悔莫及,全部哭成一團。 "← 孬 !~別人給的無名帳號:guayguaygx網至還特地留了第一篇給人砲,范哥真好!
USBTiger wrote:蘋果新聞 不知有沒然後進警局 還說打人有這麼嚴重嗎??...(恕刪) 打人事小,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花錢可以和解撤告但搶奪強盜就是公訴重罪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