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米與東東 wrote:
應該是無爭議無殺人意...(恕刪)
是不是應該要修法了?我不明白同樣是人命,淩虐至死為什麼輕罰?酒駕撞死人為什麼只判幾個月?
我記得很久以前有一起犯人把被害人綁在摩拖車後面,活活拖行至死,結果也是以過失還是傷害致死輕判
除非有不可抗拒的理由(比如自衛,比如醫師在醫療過程中病患死亡等...完全無惡意的情況下),不然不論有沒有意思要奪去人命,只要對方因為他的行為而死,都應該判死刑!!!
冷茶 wrote:
是不是應該要修法了?...(恕刪)
kshs22 wrote:
大家真的有看過詳細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