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roshiku wrote:行人違規被撞死,居然很少判其家屬賠錢給駕駛也是台灣一大怪事 前陣子的新聞法官判撞死人的無過失責任因為被撞的違規闖過馬路法官基於"利益信賴原則"(好像是這個詞)判定撞人的無過失責任
Redrum wrote:前陣子的新聞法官判撞死人的無過失責任因為被撞的違規闖過馬路法官基於"利益信賴原則"(好像是這個詞)判定撞人的無過失責任 刑事過失與民事侵權不要混在一起談刑事上或許無過失不用關,民事上賠錢是賠定了
以激流泛舟這項設施的設計,就算是從監視器上看到小朋友的玩命動作,也不可能立即將設施給暫停的,一定是要等到水從上流流光為止。我曾經是持有六福村遊園護照長達三年的會員,過去也常常看見許多戶外教學團體小學生的玩命行為,因為設施運轉突然中斷(尤其是火山歷險)常常都是這些小朋友造成的。當時只懷疑這些學生的師長與家長是怎麼教孩子的!家長與師長不教,老天爺就收回去自己教...把傷痛悔恨留給家長與師長,這就是最鮮明而殘忍的實例!
yoroshiku wrote:要為這新聞做註解的話...(恕刪) 糟糕~~不小心我笑了園方要真有責任就是讓他上船還玩了四次那位小朋友要真有責任就是 他自己他太 "給洨(台語)"了反正他已經付出代價了~~我覺得最倒楣是六福村,乘坐率之高但18年才第一起意外也算是超低事故率了,跟塑化劑還有其他有毒卻每天食用的東西來比算死亡率超低了.....自己 "給洨" 掛了還有錢賠呢總比別人吃有毒致癌物,慢速折磨至死沒得舉證又沒賠錢好吧總而言之這是一起自殺事件~~講得很殘酷冷血,但這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