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這邊在討論法官的判決...(恕刪)
玩文字遊戲的是你吧=..=
alazif wrote:
只要沒寫進判決書,就表示法官認定當時是否為「緊急狀況」並不是重點吧。
無敵娘娘槍 wrote:
從這個案子的證言中,可以看出根本沒人"確認"了受救人穿了救生衣,就把小艇開走了,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只要回頭喵一眼或是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件事,但都沒人去做,而現場的情況做這件事並非不可能,也就是說有人沒做這件事,或是忘了做這件事...(恕刪)
無敵娘娘槍 wrote:
絕對是百分之百的超級重點,比起有沒有穿救生衣重要太多太多了....
被告律師在這方面也稍有著墨,只不過他自己應該也知道抗辯會失敗,但還是會提,因為這是在這類case中最基本的道理....
無敵娘娘槍 wrote:
從這個案子的證言中,可以看出根本沒人"確認"了受救人穿了救生衣,就把小艇開走了,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只要回頭喵一眼或是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件事,但都沒人去做,而現場的情況做這件事並非不可能,也就是說有人沒做這件事,或是忘了做這件事.
PAN1623 wrote:
我能跟我女兒這樣說嗎?
"拔比讓你學游泳,是為了讓你自救,不要傻呼呼去救人,知道嗎!!"
加藤老鵰 wrote:
抗辯會失敗?
加藤老鵰 wrote:
確認受救人是否穿了救生衣,然後呢?因為沒穿就停下來等他穿了再開?不穿不走?可以這樣麼?這就是強制了.
加藤老鵰 wrote:
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
無敵娘娘槍 wrote:
而在"這段時間"是可以期待具有某些義務的人可以完成其義務的
無敵娘娘槍 wrote:
完全沒緩衝時間了嗎?如果還有時間完成你的義務,就必須去完成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