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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jedijack wrote:
這邊在討論法官的判決...(恕刪)


玩文字遊戲的是你吧=..=

alazif wrote:
只要沒寫進判決書,就表示法官認定當時是否為「緊急狀況」並不是重點吧。


不可能!!!
絕對是百分之百的超級重點,比起有沒有穿救生衣重要太多太多了....
被告律師在這方面也稍有著墨,只不過他自己應該也知道抗辯會失敗,但還是會提,因為這是在這類case中最基本的道理....
如果能證明當時的危難已經達到你連"要求穿救生的時間"都不夠了,也就是要求別人穿救生衣已經完全喪失期待可能性了,這時縱然沒穿救生衣而有死亡結果,也是無罪.

舉例而言
假設1點鐘時水淹到1樓,如果都沒人來救,依客觀情況,2點鐘會淹掉整棟大樓
救難人員1點10分到達,這時還是要完整的告知程序與義務,和平常沒兩樣,因為距離"危難臨界點"(馬上立刻就要準備死人了)還有一段差距,所以你該做的程序還是必須走完,因為這並非不可能做到的事...

假設1點鐘時水淹到1樓,如果都沒人來救,依客觀情況,1點15分左右會淹掉整棟大樓
救難人員1點10分到達,"危難臨界點"已經完全迫在眉睫了,此時程序沒走完而有人因為未穿救生衣溺死也一樣無罪,因為此時的"時間太過緊迫"無法期待"救難人員有能力去做告知與勸導.

沒強制力所以受救者不穿怎麼辦?
依照生活常理來看,救難人員請你穿救生衣你會拒絕?(例如救生衣太醜了,我打死也不穿之類的)
我想不太可能吧...
縱然果真有這種奇葩存在,我已經勸過了而且也要協助你穿救生衣,是你自己打死不要的,這時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死亡結果會和救難人員的行為欠缺因果關係,而令救難人員無罪..
不過就此部分,證人的證詞兜不太攏,所以會有問題..

還有類似的案子,例如坐遊樂設施時,現場不僅有顯著告示牌要求乘客必須套上安全環,現場人員也一一告知並要求乘客必須套上安全環,但出事了還是負了業務過失的責任,因為現場人員並未去按壓及巡視乘客是否有套上安全環.也就是該現場人員並未完全盡到其注意義務.(如果乘客打死不要套安圈環?當然就不讓他坐囉,但救生挺你又不可能不讓他坐.那受救人自己堅持不願意又無他法可以去拯救他時,受救人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從這個案子的證言中,可以看出根本沒人"確認"了受救人穿了救生衣,就把小艇開走了,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只要回頭喵一眼或是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件事,但都沒人去做,而現場的情況做這件事並非不可能,也就是說有人沒做這件事,或是忘了做這件事.
我能跟我女兒這樣說嗎?
"拔比讓你學游泳,是為了讓你自救,不要傻呼呼去救人,知道嗎!!"
無敵娘娘槍 wrote:
從這個案子的證言中,可以看出根本沒人"確認"了受救人穿了救生衣,就把小艇開走了,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只要回頭喵一眼或是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件事,但都沒人去做,而現場的情況做這件事並非不可能,也就是說有人沒做這件事,或是忘了做這件事...(恕刪)


簡單說就是法官認為當時不緊急, 是嗎?

或是說救難人員應該有人盯著看有沒有穿救生衣才能開船?
那要盯到什麼時候才能開船哩?
我是誰? 鼻孔癢!
無敵娘娘槍 wrote:
絕對是百分之百的超級重點,比起有沒有穿救生衣重要太多太多了....
被告律師在這方面也稍有著墨,只不過他自己應該也知道抗辯會失敗,但還是會提,因為這是在這類case中最基本的道理....


這是我一直在講的東西,請教你,為什麼你覺得抗辯會失敗?
無敵娘娘槍 wrote:
從這個案子的證言中,可以看出根本沒人"確認"了受救人穿了救生衣,就把小艇開走了,而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只要回頭喵一眼或是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件事,但都沒人去做,而現場的情況做這件事並非不可能,也就是說有人沒做這件事,或是忘了做這件事.


確認受救人是否穿了救生衣,然後呢?因為沒穿就停下來等他穿了再開?不穿不走?可以這樣麼?這就是強制了.

假如被告主張當時就是十分危急的狀況,只做告知都已經是額外加分了,照法官自己的說法:

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被告陳述理由時一樣是引用消防署的覆函,法官有說明他如何認定並非”十分急迫情況”的理由麼?


PAN1623 wrote:
我能跟我女兒這樣說嗎?
"拔比讓你學游泳,是為了讓你自救,不要傻呼呼去救人,知道嗎!!"


我的救生員朋友告訴我,當初受訓時有聽到類似的話,就算再會游,手邊沒有浮體,不要傻呼呼去救人.

不然就是等標的物泡到不會亂動了再去救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PAN1623 wrote:
"拔比讓你學游泳,是為了讓你自救,不要傻呼呼去救人,知道嗎!!"


站在家長的角度是應該如此沒錯,只不過要稍微修正一下..

應該先找有沒有東西可以拋給溺水者使用,再看旁邊有沒有人可以幫忙...
如果都沒有,你覺得自己沒能力去做,千萬不要做,因為拔比不希望白髮人送黑髮人..
如果你想救人,拔比送你去救生員訓練班,等你有能力了再去幫助別人..

無敵娘娘槍 wrote:
拔比送你去救生員訓練班,等你有能力了再去幫助別人..(恕刪)

應該說去學當救生員就打斷你的腿
我是誰? 鼻孔癢!
感謝大大分享的消息

曾經有一句叫窮則獨善其身,富則妻妾成群(大誤)

以前路上有人被車撞,一堆人衝上去幫忙

現在,連當義消,也出事

我想沒事還是上上01 少出門好了

Dr.LDS wrote:
不太敢直接相信新聞媒...(恕刪)

加藤老鵰 wrote:
抗辯會失敗?

因為時間上完成其義務並非不可能,因為在時間上還有空間
一般而言現在的緊急危難可以分兩種類型,
"迫在眉睫的",例如你眼前有一個正在溺水的人,事實上,此人的生命.身體已經處於造成損害的狀態中

"持續性的危難",通常只是該危難"隨時"可能會轉變成實際的損害,也就是說該危難必須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才會變成實害,例如住在隨時會導的大樓裡面,或者類似本案的情況
而在"這段時間"是可以期待具有某些義務的人可以完成其義務的


加藤老鵰 wrote:
確認受救人是否穿了救生衣,然後呢?因為沒穿就停下來等他穿了再開?不穿不走?可以這樣麼?這就是強制了.

如果受救人還不願意穿,發生死亡結果是受救人咎由自取,基於受救人自我負責原則,救難人員和死亡欠缺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而無罪.
但令人遺憾的是,本案之中的證言有些問題,所以無法去舉證說受救人必須去自我負責,因為沒人做了確認的動作就把小艇開走了.



加藤老鵰 wrote:
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

完全沒緩衝時間了嗎?如果還有時間完成你的義務,就必須去完成該義務..
無敵娘娘槍 wrote:
而在"這段時間"是可以期待具有某些義務的人可以完成其義務的

無敵娘娘槍 wrote:
完全沒緩衝時間了嗎?如果還有時間完成你的義務,就必須去完成該義務..


是的,那麼被告要去舉證當時情況是完全沒緩衝時間,屬於十分危急狀況,或是法官決定不予採信時要負舉證責任?

為什麼在判決書中對這點法官可以完全不說明呢?或者如我之前揣測,法官把抱欄杆這行為作為”應有餘裕”的證明?


如果照消防署覆函來看,”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掌握,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盡量勸導其使用””與”儘速離開災害現場”與是希望能兼顧的事,但是萬一不能兼顧時,顯然必須以後者為優先,否則不會有這條但書: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那麼,被告主張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掌握,他判斷不能兼顧兩者,因為這是十分急迫的情況,法官難道不必就這點來駁斥麼?法官不會在判決書裡寫些專家意見麼?譬如說在幾級風多少進水速度時,一般甚麼規模的小艇有多少機率會因為延誤時機造成多少損失,基於客觀數據足證被告講的是胡扯之類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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